自由的复杂性与多重含义
卢梭有句话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很多人听到“人生而自由”这句话,可能马上会想到呱呱坠地的婴儿,但这种想象是错误的。卢梭说“人生而自由”不是指婴儿一生下来就自由,而是说人的原初状态(Original State: 哲学假定,指人类在社会和法律出现之前的状态)。婴儿生下来没有什么自由,离开母亲根本生存不下去,他谈不上自由。人在原初状态,这是一种哲学假定,它在现实世界根本就不存在,在历史上也不存在,它只是存在于理论世界。它是哲学思考或者说建立一种理论时必须假定的一个前提,不可能用经验来验证。观念世界离不开这种假设的前提,你只要有思想、只要有思考,它必须有一个出发点,它必须有一个前提,没有前提人是无法思考的。只不过人们经常意识不到自己的思考还有一个前提。
不只是西方思想是这样,中国思想它也是这样。像人们比较熟悉的**《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人在原初状态本性是善的。一些人用经验现实去反驳,举例子说小孩天生下来就会干坏事,不需要学,所以说“人之初,性本善”是错的。“人之初,性本善”它说的根本就不是现实世界的经验事实,也不是说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事实,而是一种假定的前提,它是为了从这个前提出发,讲后天教育和学习的道理。人们经常讲的一些词,像自由、权利等等,至少会有三层含义。
自由的第一层含义:哲学假设与思考前提
自由的第一层含义,就是上面说的哲学上进行思考和推论必须有的假设前提。比如说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政治哲学当中,一般会假定一种原初的状态,或者说人是自由的。事实上那种原初状态是不存在的,人不可能生活在只有一个人的世外桃源。你要自由,别人也要自由,这就需要画一条界限才能相互都有自由。像John Stuart Mill(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论自由》**(On Liberty: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政治哲学著作)当中他就探讨这个问题。在前面的两讲中我们专门讲了严复把这本书译成《群己权界论》,我们说那是画龙点睛。了解了自由的这层含义,当我们听到有人讲“人生而自由”的时候,要知道那是个哲学思考的出发点,是一个假设的前提,不是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一种状态。
自由的第二层含义:政治宣言与理想承诺
自由的第二层含义呢,是指的政治宣言当中讲的那种自由,是作为一种政治宣示。有个代表性的文件就是**《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国建国文献,宣告脱离英国独立),它说“人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让渡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说的自由是什么意思呢?每个读者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一百个读者可能会找出一百个含义。它没有具体所指,是在表达一种理想,做一种政治承诺,就是要建立一个令人憧憬的人人享有自由的国家。
自由的第三层含义:法律保障与具体操作
自由的第三层含义才是法律上可以操作的、能受到保护的自由。比如说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美国宪法修正案,保护言论、宗教、新闻、集会和请愿自由)说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 美国宪法修正案,保障正当法律程序、不自证其罪等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美国宪法修正案,保障公民平等权利和正当法律程序)说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但是在现实世界要保护自由,只是制定法律还不够,还要由法院解释法律、判决案件。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中说的自由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怎么把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上呢?这要由法院说了算。在美国的政治场合呢,比如说在竞选当中,我们经常听到候选人讲自由(Liberty也好,Freedom也好),他们往往是在政治宣示的层面上讲自由的。他们在讲到法律和法院的判决的时候,往往需要照顾选民的理解力。要照顾选民的理解力,必须把问题通俗化,要把问题通俗化你就避免不了把问题简单化。有些候选人他甚至自己也不清楚某项具体的自由法律是怎么讲的,法院是怎么判的。政治跟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行当,经常是隔行如隔山。
中文世界不少对自由这个话题感兴趣的听众可能读过一点政治哲学,比较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用政治哲学中作为假设前提的自由概念去硬套作为具体法律权利的自由。政客在竞选的时候喜欢慷慨陈词,放开讲自由,有些人也用他们听到的竞选语言去硬套作为具体法律权利的自由,这导致了很多误解,也导致了很多混乱。简单地说,就是用我们上面讲的自由的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去硬套它的第三层含义,结果就是一地鸡毛。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柏林的两概念
这些年中文世界流行英国政治哲学家Isaiah Berlin(以赛亚·柏林)关于自由的说法。柏林是把自由分成两个概念: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 指免于外部干预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指实现自我、参与决策的自由,即“去做……的自由”)。中文世界不少人误以为柏林是在讲两种自由,柏林不是说有两种自由,而是在讲同一个自由的两种说法,或者说同一个自由的两个侧面。所以柏林给他讲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演讲,还有后来的文章定的题目是《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一个自由,两个概念),而不是《Two Liberties》(两个自由),而是一个自由、两个自由的概念。
这就像盲人摸象,一个盲人从前面摸摸到了象的腿,就说象是根柱子;另一个盲人从后面摸摸到了象的尾巴,就说象是根绳子。虽然两个盲人说的不一样,但都是在说同一头大象。他们不是说有两头大象,一头是作为柱子的大象,另一头是作为绳子的大象;他们更不是说柱子是真大象,绳子是假大象,或者柱子是好大象,绳子是坏大象。那是同一头大象,是两个盲人摸到了大象的不同的部位,他们各自说出了大象不同的侧面。
这里需要提一句,就是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是英文中的一种习惯表述,并不是柏林的发明。中文世界比较熟悉的小罗斯福总统,就是Franklin D. Roosevelt(FDR),他讲过四大自由(Four Freedoms: 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的言论、信仰、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的自由)。那四大自由呢,他说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罗斯福发表四大自由的演讲呢,是在1941年的1月。里面讲的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免于恐惧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都是消极自由,就是free from或者freedom from。以赛亚·柏林公开讲消极自由强调free from是在1958年10月,他是不是从罗斯福总统四大自由的说法中获得灵感,我们不得而知。但罗斯福总统讲的四大自由中的后两种显然都是以消极自由的方式表达出来的。Free from这是英语中的一种习惯表达方式,这并不是以赛亚·柏林讲自由的一项发明。
罗斯福的四大自由与新政实践
罗斯福总统讲的四大自由中的前两大自由,就是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都明确写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中。所以美国的两党两派对这两个自由没有多少争议。争议发生在后面两个,尤其是第三个就是免于匮乏的自由,因为这一个自由它涉及到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福祉。这就涉及到一系列公共政策问题,比如说这可能就需要政府制定政策消除贫困,收税来办福利。罗斯福新政(New Deal: 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期推行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改革政策)的很多措施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让更多的美国人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比如说政府规范经济,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每周的工作时长上限,投资基建让大量国民脱贫,比如说设立失业救济金,设立退休金制度等等等等。这些政策虽然得到选民的支持,但经常被保守派所诟病。
我们以德克萨斯为例,当时大部分居民生活在农村和乡镇,大部分地区没有电,没有自来水。新政的一个目标就是村村通电,因为电力公司在城市有利可图,它不需要政府管就能给家家户户通电。但是农村不一样,在农村和乡镇它比较麻烦,投入很高用户太少,电力公司赚不到钱。如果政府不干预的话,它不可能通电。农村通电以后,农民的生产力就会提高,收入就会增长,生活水平提高了。按照罗斯福总统的说法,这就是免于匮乏的自由。它虽然是以消极自由的语式表达出来,但是内涵却是积极自由,就是政府的一种积极干预。
美国公民现在享有的很多权利,比如说女性公民的选举权,比如说跨种族婚恋自由,工作场合禁止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等等,在历史上都是通过倡议、抗议、立法、起诉等这种积极自由的方式争取到的。密歇根有位很有个性的女州长叫Gretchen Whitmer(格雷琴·惠特默),用她的话来讲,最重要的是“Get Shit Done”,就是要把事干成。要干事就需要主动,立法了、宣判了、执法了都属于政府干预。只是free from只是免于政府干预,女性公民的选举权、婚恋自由等等都不可能解决。
对柏林二分法的批判与局限性
以赛亚·柏林把自由分成消极和积极两个概念,并把消极自由跟英美的自由民主政治联系起来,把积极自由跟前苏联的专制独裁联系起来,这种划分过于简单化了,它经常发生跟现实不符的情况。举个例子,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确立女性堕胎权),在全国范围内它是保护女性的堕胎权。按照柏林的话分,这可以说是女性通过积极自由(就是通过起诉)来维护了自己的消极自由(就是支配自己的身体不受政府干预自己身体的自由)。但是49年以后,也就是2022年的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推翻罗伊诉韦德案)中废除了对女性堕胎权的宪法保护。这也可以说是反堕胎势力是通过积极自由(就是起诉)侵害了女性的消极自由。而反堕胎势力也恰恰是反对政府干预的消极自由派,现实跟柏林的说法正好相反。
把一个对象分成消极的、积极的、正面的、反面的,这是一种二分法(Dichotomy: 将事物划分为两个对立或互补部分的分析方法)。这种二分法是学者分析和阐述一些复杂问题时常用的方法。二分法的长处是能把一些复杂的问题讲得比较容易懂,讲得比较清楚,但是它也有一个很大的短处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以赛亚·柏林先把自由的概念分成消极的和积极的,其他的思考都要归到这两个概念下面,问题就出来了。在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当中,以赛亚·柏林是运用概念二分法的高手,像他把自由分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把启蒙运动分成启蒙和反启蒙。通过二分法,他能把高深复杂的问题讲得相当清晰,但同时这种简单化的分解也导致了很多误解,尤其是在用理论解释世界的时候,他经常不得不削足适履、裁减现实,用裁减现实的办法去符合他的二分法。比如说他用自由概念的二分法来解释现实政治,把消极自由跟英美的自由民主对应起来,把积极自由跟前苏联的独裁专制对应起来。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释一些政治现象,但是在分析一些具体问题的时候经常是流于牵强附会。
以赛亚·柏林是位很有智慧的政治哲学家,但他的理论和方法有很明显的瑕疵。我们在读他的两种自由概念的时候,一定要了解二分法的这种局限,切记用二分法来生搬硬套现实政治,甚至拿他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硬扣美国的政治现实。这是学习过程的一部分,就是再好的东西不能照单全收。这么说并不减损以赛亚·柏林自由观的价值,我们从他那里获得了很大启发,他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看自由问题的很独特的角度。从他选取的那个角度讲自由,他比前人讲得更清楚,也让更多的人透过他的视角看问题、看世界。这是个很了不起的成就,有人们喜欢的比喻可以说它是位思想巨人。我们要了解自由必须学习它的理论和方法,学习的目的是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不是匍匐在巨人的脚下。匍匐在巨人的脚下你只能看到巨人的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到巨人没有看到的东西,这才是学习的意义。
学习的意义:提高认知,避免受骗
以上是自由科普的第三讲,可以把这一讲看作是前两讲的晋级。要听明白这一讲的内容可能需要一点政治哲学和美国法律的知识。记不住这些知识其实也没有关系,在上一期开讲前我们嘱咐过一句话:学习不是为了记住知识,而是改变自己。现在最便宜的硬盘也比人脑的记忆好。学习是为了让头脑清楚,是为了提高自己、改变自己,不让自己做各种骗子,包括政治骗子和意识形态骗子的受害者。这是这个系列讲座的初衷。如果你听过以后头脑比以前清楚了一些,认知比以前有了一点提高,这是最重要的收获。至于那些外国人名字了,还有那些书名了,记住记不住并没那么重要,在学习的过程当中最不重要的就是记人名记书名,这个连小学生都会。在下一讲中我们会专门讲一下美国法院是怎么说自由的,就是那种可以具体操作的自由,跟我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自由在法律上是什么说法。
📌 文中提及的人物和组织
人物: 卢梭, John Stuart Mill, Franklin D. Roosevelt, Gretchen Whitmer
媒体/书籍: 《论自由》, 《独立宣言》, 《三字经》, Two Concepts of Lib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