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划底线:出生公民权的历史博弈与宪政逻辑 徒步的騎手•劉宗坤 2026-07-02

序言:最高法院的黄金判决季与川普的司法纠纷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详细聊聊美国最近发生的一件宪政大事。昨天,也就是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号,是美国最高法院本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可能很多朋友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工作日程不太了解,它的工作安排其实和大学的学期制度非常相似:新年度通常从每年的十月份正式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六月底结束,然后大法官们就会开始放三个月的暑假。

因为这个特殊的日程表,最高法院往往会将许多社会关注度极高、分歧极为严重的重大判决,集中在放假前的最后几天向社会公布。因此,如果你想要关注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案要案,每年的六月底绝对是一个不容错过的黄金季节。

就在这几天里,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判决当中,有好几个都与美国前总统、现任总统唐纳德·川普(Donald Trump)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些案件中,有的完全属于川普的个人私人事务,比如备受瞩目的性侵案和名誉诽谤案;而有的则直接关系到川普作为总统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共事务,例如总统是否有权解雇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的理事,以及总统是否有权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取消部分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自动公民权。

首先我们来看看与川普个人名誉和法律责任直接相关的诉讼。几年前,有一位名叫珍·卡罗尔(Jean Carroll)的女记者起诉川普对她进行性侵并伴有诽谤行为。这起诉讼在联邦法院进行,最终由陪审团裁定川普败诉,并判定他必须向卡罗尔赔偿五百万美元的损失。需要明确的是,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而非刑事诉讼,因此判决结果仅涉及经济上的民事赔偿,而不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然而,川普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表示强烈不服,拒绝支付赔偿金,并一路将官司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川普方面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程序正义和证据采信的标准上。他的律师团队认为,下级法院在证据标准方面犯了严重错误,不仅不应当允许某些特定的证人出庭作证,更不应当将一段川普早年吹嘘自己如何凭借特权性侵女性的敏感录音带作为呈堂证供。

其实,这起个人诉讼案的宪法争议并不复杂,它本质上只是一个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程序裁量的问题。因此,在六月二十九号(也就是本周一),最高法院做出决定,宣布不受理川普的上诉。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上诉,就意味着下级法院的判决直接成为该案的终审判决。至此,川普在法律上已经避无可避,必须老老实实地向珍·卡罗尔支付陪审团判赔的五百万美元。

属地与血统的世纪交锋:川普诉芭芭拉案的宪法核心

就在解决完川普个人诉讼的第二天,即六月三十号星期二,最高法院宣判了一起真正称得上是“万众瞩目”的标志性案件,那就是川普诉芭芭拉案(Trump v. Barbara)。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非常单一且具有根本性: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 凡在美国领土出生者自动获得公民身份的法律原则)。它直接叩问了美国宪法的根基:是不是所有在美国国土上出生的孩子,都能够自动且无条件地成为美国公民?

由于该案牵涉的宪政历史、法律先例以及现实影响极其庞大,整个判决书加上各位大法官的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总共长达一百九十四页。

面对同样是与川普相关的两桩案件,九名大法官却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司法态度。在涉及川普个人性侵与诽谤的民事纠纷中,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保持了高度一致的沉默,决定不插手下级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一位大法官对此提出异议。

然而,当面对川普行使总统权力发布行政命令、试图剥夺部分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的出生公民权这一宪政大案时,九名大法官内部却发生了剧烈的分歧,分裂成了态度鲜明的三派:

  • 第一派(多数派,共五位大法官):他们坚定地主张,川普试图通过总统行政命令取消出生公民权的做法是严重违宪的,必须予以废除。这五位大法官构成了判决的核心多数。
  • 第二派(折中派,共一位大法官):这一派由布雷特·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大法官代表。他虽然同样主张废除川普的行政命令,但他的切入角度不同。他认为这一行政命令在宪法层面上并没有直接违宪,而是违反了国会制定的《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规范美国移民、规划以及公民权获取的联邦法案)。
  • 第三派(保守反对派,共三位大法官):他们坚决反对多数派的判决,主张川普发布的行政命令完全在总统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既没有违反宪法,也没有违反联邦法律。

最终,五位坚守宪法底线的大法官与一位主张违反成文法的法官汇合,形成了六比三的绝对多数,正式废除了川普的这道总统行政命令。

判决结果公布后,美国社会舆论瞬间引爆。高兴的人认为,最高法院在关键时刻站了出来,成功捍卫了宪法的尊严与权威。虽然在论证川普是否违宪的争论中赢的票数相对惊险,但结果毕竟是胜诉了。而愤怒的人则主要来自川普支持者所构成的“让美国再次伟大”(MEGA)阵营,他们开始在媒体和网络上猛烈抨击投下废除票的保守派大法官,尤其是将火力集中在艾米·康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大法官身上。

令人感到有些奇怪的是,这份多数派判决书其实是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亲自起草的,但愤怒的舆论却似乎专门跟巴雷特大法官过不去,认为她“背叛”了保守派阵营。

与此同时,社会上的一些理想主义者则流露出了失望与遗憾的情绪。虽然他们对废除川普违宪命令的最终结果感到满意,但他们对九名大法官未能达成九比零的绝对一致表示遗憾。然而,在现实的宪政世界里,想要让所有的理想主义者都满意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情。这些理想主义者往往缺乏对司法审判以及现实政治复杂性的深刻理解。

在一个历史包袱极重、社会分歧巨大的宪法核心议题上,九位有着不同法理背景和哲学主张的大法官,几乎不可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如果一个案子的法理逻辑简单到了非黑即白的程度,最高法院根本就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去受理它,直接维持下级法院的原判即可。前文提到的川普个人诽谤案不受理,就是这个道理。

从黑奴制到排华法案:出生公民权背后的政治绑定

“出生公民权”问题绝非这几年才突然冒出来的现代发明。事实上,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通过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规定公民权、平等保护及正当程序的宪法修正案)之前,它就已经是一个让美国司法界和政治界头疼了一百多年的超级难题。

在过去将近两百年的时间里,美国为了这个难题不仅打了一场死伤惨烈的南北内战,做出了数次改变历史走向的司法判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而且直到今天,争论依然在继续。

如果我们把时间线拉长就会发现,出生公民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像寄生植物一样,紧紧地与当时最核心、最敏感的政治问题绑定在一起。它从来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

  • 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诞生之前,出生公民权直接与黑奴制度以及黑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的政治斗争挂钩。
  • 在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之后,随着美国西部开发与亚洲移民涌入,这一问题又迅速与华人移民及《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 1882年通过的限制华人入境与规划的歧视性法案)绑定。
  • 到了全球化与非法移民问题凸显的今天,它则变成了围绕拉美裔非法移民以及各类临时签证持有者子女身份的博弈工具。

在这份刚刚出炉的、长达一百九十四页的最高法院判决书中,“华人”(Chinese)这个词居然足足出现了五十二次。即使不仔细研读整篇判决书的法理论述,仅仅从这个高频词的出现次数上,我们就能得出一个无可争议的结论:无论是在美国宪政的历史纵深中,还是在当下的司法实践里,华人移民在确立和捍卫“出生公民权”这一宪法原则的过程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分量。

判决书中反复引用并作为判决核心基石的,正是大名鼎鼎的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这起诉讼由最高法院在一八九八年做出判决,距离现在已经整整过去了一百二十八年。然而,正是这起由华人打赢的古老官司,至今依然是美国宪法框架下最权威、最有效的判决先例之一。最高法院昨天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黄金德案所确立的宪法原则的一次重新确认和致敬。

而在黄金德案之前,美国最高法院还曾判决过一个在法理上完全相反、却同样名声大噪的案子——德雷德·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在昨天的判决书论述中,大法官们也反复提及并批判了斯科特案。这个案子是在内战爆发前夕的一八五七年判决的,距今已有一百六十九年。

在这一百六十九年的历史河流中,无论美国的法学界如何风云变幻,无论是自由派、保守派还是中间派的法学家,都达成了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德雷德·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臭名昭著、最黑暗的一页判决。甚至有许多历史学家直接将这一司法判决定性为引爆美国南北内战的直接法律导火索。它彻底激化了北方自由州与南方蓄奴州之间本就紧绷的矛盾,判决后仅仅四年,南北战争的炮火便在萨姆特堡轰然打响。

为了理清这其中的法理脉络,我们有必要回到这些历史案例的细节当中,看看属地原则与血统原则在美国法律史上的此消彼长。

属地原则的普通法根基与《第十四修正案》的诞生

想要真正理解昨天的判决,首先必须读懂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开篇的第一句话。这句话字字千钧: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翻译成中文的意思就是: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

从这段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获得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身份的途径有且仅有两个:

  1. 属地出生:只要出生在美国领土上,便自动获得公民权。
  2. 后天归化:出生在外国,但在成年后通过向美国政府提交申请,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严格条件(如居住年限、语言测试、无犯罪记录等)后,宣誓规划成为公民。

对于归化公民,国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设立各种门槛和限制。然而,对于第一种“出生公民权”,从宪法修正案的字面意思来看,它是不设立任何父母身份门槛的。只要一个孩子满足两个物理条件——“出生在美国领土”“受美国法律管辖”——他在剪断脐带的那一刻起,就自动成为了这个国家的公民。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什么叫做“人在美国,却不受美国法律管辖”?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理例外极其罕见,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 外国驻美外交官的子女: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外交官及其家属在美国享有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 豁免驻在国司法管辖的特权)。既然他们在法律层面上不受美国司法管辖,那么他们在美国所生的孩子,自然也就无法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自动获得美国国籍。
  • 外国入侵军队在美生育的子女:如果发生战争,外国军队占领了美国部分领土并在当地生下孩子,由于美国法律在事实上对这些占领军无法实施管辖,这些孩子也不能获得出生公民权。

除了这些极少数的、在法理上完全自洽的特例之外,无论孩子的父母是谁,无论他们是以什么身份呆在美国,只要孩子诞生在这片土地上,宪法就保障他们能够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这便是典型的属地主义(Jus Soli: 拉丁文,意为“土地之权”)。

在西方整个法律传统中,确定一个人出生时国籍归属的原则,历来存在着属地主义与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 拉丁文,意为“血液之权”)的博弈。

  • 属地主义源自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 建立在判例和习惯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传统。其核心逻辑是,人的身份是依附于土地的,出生在哪块土地上,就是哪块土地的属民,这与父母的出身和祖籍毫无关联。
  • 血统主义则源自古老的罗马法(Roman Law: 以成文法典为特征的法律体系)传统。它的核心逻辑是,人的国籍是随着家族血脉流淌的,无论你出生在哪里,只要你的父母是哪国人,你一出生就是哪国人。

作为从英国宗主国独立出来的共和国,美国自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属地主义传统。在独立战争之前,北美居民一出生就是英国国王的臣民。独立之后,虽然没有了君主,但“出生即为公民”的默认规则被毫无保留地保留了下来,以至于制宪会议在起草一七八七年宪法时,甚至觉得没有必要把这个常识性的默认规则特意写进宪法文本中。然而,正是这种“默认”,为后来的黑奴问题埋下了致命的法律漏洞。

德雷德·斯科特案的黑暗判决与林肯的法理抗争

美国刚建国的时候,所有十三个最初的创始州都承认奴隶制的合法性,大量的黑人奴隶在种植园里辛勤劳作,他们没有任何公民权。但随着废奴运动的兴起,到了一七八九年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时,北方的五个州已经通过立法废除了奴隶制,并赋予了当地黑人自由身和州公民身份。纽约州和新泽西州也紧随其后。而南方的各州则顽固地坚守奴隶制。

这种“一国两制”的格局维持了半个多世纪。直到一八五零年代,随着美国领土向西扩张,新加入的州到底是作为自由州还是蓄奴州,引发了南北双方不可调和的政治危机。

由于联邦宪法中没有明确保护黑人公民权的条款,北方自由州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走得更远。按照伊利诺伊州等自由州的法律,如果南方奴隶主带着黑奴来到自由州长期居住,这名黑奴就应当自动脱离奴隶身份,获得自由,并成为该自由州的公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黑奴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在主人的带领下,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威斯康星领地居住了很多年。后来,他被主人带回了蓄奴州密苏里。主人去世后,斯科特在密苏里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因为在自由州长期居住,已经依法获得了自由人的身份,因此享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权利。

这桩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在一八五七年,由首席大法官罗杰·托尼(Roger Taney)撰写的多数派判决书给整个废奴运动泼了一盆冰水。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票数裁定:黑人(无论其是自由人还是奴隶)的祖先是被作为商品贩卖到美国的,因此他们无论出生在美国的哪个州,都永远不能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

托尼首席大法官的这一判决,在事实上用“血统原则”强行取代了普通法默认的“属地原则”。即使你出生在美国的土地上,但只要你的体内流淌着黑人奴隶的血液,你就永远被排除在“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之外。

当时在伊利诺伊州担任律师的阿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听到这个判决后,愤怒地谴责这一判决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怪物”。三年后,林肯当选为美国总统,南北矛盾彻底激化,内战爆发。

在内战期间,首席大法官托尼经常利用司法权力与林肯的战争行政命令唱反调。林肯甚至曾动过逮捕这位首席大法官的念头。当时的巴尔的摩市长乔治·布朗(George Brown)在回忆录中提到,托尼首席大法官曾亲口告诉他,在局势最紧张的那段日子里,他每天去最高法院上班前,都会跟家人交代好后事,做好了随时被联邦军队逮捕的心理准备。

经过四年血流成河的内战,北方联邦最终取得了胜利。为了彻底从法理上消灭奴隶制及其残余,国会先后通过了第十三、十四和十五宪法修正案。其中,一八六八年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用明确的“所有在合众国出生之人”的表述,彻底将斯科特案的阴霾扫入历史垃圾堆,重新确立了属地原则作为美国公民身份唯一至高无上的宪法基石。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血统原则在美国宪法史上只存活了短短的十一年(一八五七年至一八六八年),其中还包括了四年的内战和战后的军事管制时期。如果扣除这些非正常时期,它作为有效法律的寿命实际上只有短短的四年。

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完全由源源不断的移民所组建起来的现代国家而言,这是历史的必然。如果美国采取严格的血统主义国籍法,那么这个国家在建国初期就会因为人口无法同化而走向解体。

黄金德案的华人传奇:宪法高于排华法案的司法确立

虽然属地原则被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但美国并没有完全抛弃血统原则。只不过,血统原则在美利坚的法律地位要低得多——它没有宪法地位,仅仅是被写进了国会制定的《移民与国籍法》中(例如,用以规范美国公民在海外所生子女如何获取国籍)。

这意味着两者的修改门槛存在天壤之别:

  • 想要修改或取消属地公民权,必须通过极其繁琐、需要三分之二国会议员及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的宪法修正案程序
  • 想要修改或取消血统公民权,只需要国会两院通过一项普通的联邦法律修正案,由总统签署即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号,川普开启了他的第二任总统任期。在上任的第一天,他便一口气签署了七十八道行政命令。其中最为激进的一道,就是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取消两种特定人群在美生育子女的出生公民权,理由是这些父母在法律上“不受美国管辖”:

  1. 母亲在美国非法滞留,且父亲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2. 母亲仅持有旅游、学生等临时非移民签证,且父亲非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这道命令原定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号生效。但在其生效前,数个受影响的家庭便在移民民权组织的协助下,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官迅速开出了全国禁令(Injunction: 法院颁布的禁止执行某项行为的命令),叫停了该行政命令。案件随后一路诉至最高法院。

最终,在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号,最高法院判定该行政命令违宪。这一结果其实完全在主流法学界的预料之中。早在最高法院于四月一日开庭辩论时,许多法律学者就指出,最高法院绝不可能允许行政分支自作主张地为宪法条文附加原本不存在的限制条件。宪法当然可以改,但必须走宪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总统手中没有修改宪法的神笔。

然而,在六比三的表决中,三位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塞缪尔·阿利托、尼尔·戈萨奇)选择支持川普的行政命令,这还是让不少人感到吃惊。此外,布雷特·卡瓦诺大法官虽然投下了废除票,但他却在赞同意见书中写道,他认为总统虽然无权通过行政命令修改国籍规则(因为这是国会的立法权),但国会本身其实可以通过修改《移民与国籍法》来剥夺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权,而不需要修改宪法。这无疑为未来的移民政策博弈留下一道了伏笔。

而起草多数派判决书的约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为了论证属地原则的不可动摇,在判决书中大篇幅引用了华人历史上的丰碑案例——黄金德案

黄金德于一八七三年出生在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他的父母是来自中国广东的合法移民,在当地经商。一八八二年美国通过了《排华法案》,规定华人劳工不得入境,且明确禁止所有在美的华人归化成为美国公民。但黄金德由于出生在旧金山,他根据第十四修正案,一出生就自动拥有了美国公民身份。

一八九四年,黄金德动身回中国探亲。第二年他乘船返回旧金山港口时,美国海关官员却拒绝他入境,理由是根据《排华法案》,他是中国人,不能算作美国公民。

黄金德没有向歧视性的行政权力低头。在旧金山华人互助组织中华会馆(Chinese Consolidated Benevolent Association)的资金支持和律师协助下,他将美国海关告上了法庭。这里不得不令人感叹,在清朝末年,留着辫子的在美华工和商人,在面对不公时所展现出的组织力、筹款能力以及利用当地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精神,丝毫不亚于今天的任何移民群体。大清驻旧金山领事馆在当时也为黄金德等被拘留的华人提供了积极的领事协助,替他们聘请律师,履行了外交机构应有的职责。

黄金德的诉讼最终打到了最高法院。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八号,最高法院做出历史性判决,判定黄金德胜诉,海关的行为违宪。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出生公民权,适用于所有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孩子,无论其父母的种族、国籍如何。虽然《排华法案》剥夺了黄金德父母规划成为公民的权利,但宪法却赋予了黄金德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宪法的效力高于任何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

黄金德案由此成为美国宪法史上的一座灯塔,整整一百二十八年来,为无数移民家庭的后代撑起了保护伞。昨天的判决,本质上就是对黄金德案在二十一世纪的又一次重申。

伟大的反对者与人性的复杂性:哈兰大法官的法理双重性

在回顾黄金德案时,我们还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法治细节。当年黄金德案是以六比二的票数通过的,在两名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中,有一位是美国司法史上声名赫赫的人物——老约翰·马歇尔·哈兰(John Marshall Harlan)。

哈兰大法官在后世的历史评价中,被尊称为“伟大的异议者”(The Great Dissenter)。这源于他在另一桩臭名昭著的案件——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一八九六年做出的允许种族隔离的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孤勇表现。

在一八九六年的普莱西案中,最高法院以七比一的压倒性多数,确立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为美国南方各州此后半个多世纪残酷的种族隔离制度(吉姆·克劳法)提供了合法的宪法保护伞。而当时唯一投下反对票、并写下长篇异议书抨击种族隔离违宪的,正是哈兰大法官。

哈兰出生于肯塔基州的一个奴隶主家庭。他的父亲不仅拥有奴隶,还与一名女黑奴生下了一个混血私生子罗伯特。罗伯特由于肤色原因无法进入当地学校,只能在家里接受哈兰等兄弟的辅导。罗伯特长大后经商极为成功。

哈兰年轻时曾坚决反对废除奴隶制,但在内战爆发后,他为了维护联邦统一,毅然组织志愿军与南方叛军作战。正是这种复杂的个人背景与家庭经历,重塑了哈兰的法理观。在普莱西案中,他孤军奋战,写道:“我们的宪法是色盲的,它既不承认也不容许在公民中存在等级划分。”五十四年后,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中推翻了种族隔离,哈兰当年的异议书最终成为了美国的主流法理。

然而,人性的复杂性与历史的局限性也恰恰体现在这里。这位在黑人权益问题上超越时代的“平等先驱”,在对待华人移民时,却流露出了那个时代难以避免的偏见。

在普莱西案那份著名的、抨击种族隔离的异议书里,哈兰大法官竟然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有一个种族与我们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我们绝对不允许他们成为我国公民。除了极少数例外,他们被完全排除在我们的国籍之外。我指的就是华人。但奇怪的是,按照本案的法规,这些华人竟然被允许与白人公民坐在同一个火车车厢里,而我们本国的黑人公民却不行。”

在哈兰看来,黑人是与白人共同建设美国的命运共同体,而华人则是无法被同化的外来异类。因此,在两年后的黄金德案中,哈兰大法官坚定地站在了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Fuller)的一边,投下了反对票,主张只有父母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且已在美定居的子女,才配享有出生公民权。他们试图用政治性的《排华法案》去限制宪法第一条中“所有人”(All Persons)的本意。

结语:分歧的价值与现代宪政的底线

历史没有简单的轮回,但法理的争议却总是隔代呼应。在昨天的判决中,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撰写的长达九十页的异议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百二十八年前富勒和哈兰大法官反对意见的现代翻版。

面对今天非法移民涌入、生育旅行产业化等新现实问题,保守派大法官试图在不变的宪法文本中,通过新的法理阐释来解决当下的社会焦虑。这种分歧恰恰证明了宪法解释的复杂性,它从来就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美国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和道德偏好。但他们绝不是被党派预装了程序的机器人。正如历史所示,一个四分五裂、充满争论的最高法院,并不必然意味着制度的失灵。

现代文明与丛林法则的根本分野,不在于消灭分歧,而在于如何对待不同意见。在丛林法则中,赢者通吃,输者噤声。而在现代宪政秩序下,即使是少数派的异议,也会被一字不差地载入史册,像哈兰大法官的异议书一样,静静地等待历史和后人的检验。分歧与竞争,在程序正义和司法先例的约束下运行,这正是美国宪政制度生命力的源泉。

最后,我们需要记住一个最基本的美国宪政小常识:宪法并非不可更改,但必须通过宪法自身规定的合法程序进行修改。总统个人的行政命令,绝对不能逾越宪法这道最后的红线。 如果行政首脑可以随意用行政命令解释或修改宪法,那么权力的制衡将不复存在。这正是最高法院在昨天的判决中,为美国宪政划下的那道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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