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马德佳,来自立教大学的非常勤讲师。首先,我要感谢五律和东京人文论坛对我的新书出版提供的公益帮助,出版不易。在日本,学术书籍市场小众,能出版2000本已属非常厉害,多数仅500到1000本。出版社在考虑成本回收时,会非常谨慎。
腐败研究:改革开放前后的变迁
我的新书主要探讨从建国到2000年前后中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后腐败现象的演变。今天,我将重点分析腐败本身,观察其在改革开放前后的变化,并探讨两种权力滥用(Power Abuse: 滥用公权力以谋取不当利益)形式。
通常我们对腐败(Corruption: 以公权力谋取私利,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定义主要集中在经济层面。然而,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远不止于此。如果只关注经济腐败,会忽视其他重要的权力滥用形式。因此,除了腐败(经济型权力滥用),我们还需要关注另一种权力滥用形式。
毛泽东时代的腐败图景
普遍印象中,毛泽东时代(Mao Era: 1949-1976年间的中国社会时期)是一个清廉的时代。然而,根据我的研究和资料,如果仅看经济腐败,越往基层,经济腐败越普遍。中高层干部的经济腐败确实很少,大规模的经济腐败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后。但这并非意味着毛泽东时代没有问题,它有其自身的重大问题。
我将腐败的解释框架简化为:动机加公权力。动机越强烈,腐败的可能性越大。有人认为改革开放前腐败机会少,改革开放后机会多。但我认为,如果腐败动机强烈,即使机会少,权力拥有者也会主动创造机会。毛泽东时代,权力拥有者就曾主动创造腐败空间。
改革开放之前(Pre-Reform Era: 指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前的时期),中国是一个金字塔社会(Pyramidal Society: 社会阶层结构呈金字塔状,少数人处于顶端)。官员,特别是中高级官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声望上都处于金字塔顶端。这导致他们的腐败动机相对较弱。他们拥有权力,经济收入高,社会地位受人尊敬。
当时的职务等级工资制(Rank-based Salary System: 按照职务等级确定工资的制度)清晰明确,中高级官员的收入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例如,1952年的干部职务等级工资表显示,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月收入高达386元,而最低级的杂务人员仅18元。1956年工资有所变更,主席级别月工资加补助约600多元,而最低级别约20多元。这种收入差距巨大,但中高级官员的待遇在当时社会已是极高的。
除了高收入,中高级干部还享有特供(Special Supply: 为特定群体提供的特殊商品或服务),住房标准也极高。例如,1956年上海干部住房标准显示,市委书记、市长可住200平米以上的带花园洋房。这些待遇构成了制度性安排,普遍被当时社会所接受。
身份社会:政治不平等的根源
当时的中国社会,实行户籍制度(Hukou System: 中国特有的公民身份管理制度,区分城乡户口)将城乡居民分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森严的身份制社会(Status-based Society: 社会成员的地位由其身份而非能力决定)。农村通过土改划分阶级成分(Class Status: 依据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划分的社会政治身份),城市则依据过往身份进行区分。阶级成分和身份决定了一个人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并影响其子女的教育、就业和婚姻。例如,地主、富农的子女在社会中受到诸多限制,被称为政治贱民(Political Pariah: 在政治上被边缘化和歧视的群体)。这种身份壁垒难以逾越,往上提升职业地位困难,但跌落却很容易。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合理的,导致法纪型权力滥用(Legal and Disciplinary Power Abuse: 官员非经济性的违法乱纪行为,如侵犯人身权利)的普遍存在。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中高层干部的腐败动机被大幅抑制,因为他们已经拥有了极高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然而,底层民众,特别是农民,生活极为贫困,年收入可能只有几十元,甚至出现干一年活还倒欠公社钱的情况。这种巨大的社会经济差距,加剧了底层社会的经济腐败。数据显示,在1963年上海“四清运动”和河北保定地区的调查中,基层干部的贪污盗窃(Embezzlement and Theft: 贪污公款和盗窃财物)和投机倒把(Speculation and Profiteering: 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非法买卖获取暴利)现象非常普遍。
改革开放后的权力滥用变迁
改革开放之后(Post-Reform Era: 指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后的时期),金字塔式(Pyramidal: 呈金字塔状的社会结构)的社会结构受到巨大冲击。以家庭出身和阶级成分划分的身份制社会(Status System: 基于身份而非个人努力划分社会地位的制度)彻底崩塌,这是巨大的社会进步。随着**“先富”**(Getting Rich First: 邓小平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政策的推行,清教徒式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逐渐淡出,追求财富成为社会主流。
在这种背景下,中高级干部的经济地位(Economic Status: 个人或群体的经济财富和社会资源状况)迅速衰退。统计显示,1987-1989年间,国家机关干部的平均工资在各类职业中排名倒数,甚至低于全民所有制工人的平均工资。同时,社会对职业的评价也发生了变化。1988年的一项青年职业调查显示,企业家成为最受认可的职业,个体户甚至超越了党政干部。这种社会评价(Social Evaluation: 社会对个人、群体或职业的普遍看法和认可程度)的下降,加剧了干部的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 个体在与他人比较时,感到自身处于劣势而产生不满的情绪)。
相对剥夺感与金钱至上
这种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 指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特定群体或标准进行比较时,产生的一种心理落差和不满情绪)在中国这种阶级壁垒缩小的社会中尤为明显。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法国历史学家、政治思想家,《论美国的民主》作者)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观察到,在条件平等的社会中,人们更容易被微小的不平等所伤害。改革开放前,身份壁垒让人们接受自己的处境;但改革开放后,壁垒的消除让人们通过努力改善生活的希望增加,同时也更容易因经济差距产生不满。
与此同时,社会出现了职业评价一元化(Monolithic Career Evaluation: 评价职业和个人价值的标准趋于单一化)。金钱成为衡量成功的唯一标准。过去,干部、军人身份带来荣誉和尊重;改革开放后,人们开始“看钱”。这种变化导致许多经济收入下降的政府官员产生强烈的恐慌感,促使他们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从而导致中高级干部经济腐败的爆发式增长。
干部(Cadre: 指在中国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管理职责的人员)群体的精英心态也加剧了这种落差。他们从底层晋升至局级(全国约4万人)或省部级(全国约两三千人),自认为精英中的精英。然而,他们的收入与社会上其他成功人士相比却相对较低,这种精英心态与低收入之间的巨大落差,进一步强化了腐败动机。
腐败形式与经济形态的关联
腐败的形式与经济形态密切相关。在毛泽东时代(Mao Era: 1949-1976年间的中国社会时期)的计划经济(Planned Economy: 经济活动由国家计划指导和控制的经济体制)时期,“走后门”现象非常普遍,因为缺乏市场渠道获取服务和商品。通过私人关系和打通关节,才能获得所需。
80年代(1980s: 指20世纪80年代)的双轨制经济(Dual-Track System: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时期,出现了大量的“官倒”现象。体制内人士利用计划内低价商品在市场高价倒卖。
90年代(1990s: 指20世纪90年代)邓小平南巡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中国特有的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腐败的主要形式转变为行贿受贿(Bribery: 贿赂与受贿)。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用金钱购买权力成为可能,行贿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当年的康华公司(Kanghua Company: 1980年代中国一家具有官方背景的公司,曾因“官倒”和腐败问题引发争议)事件,就是“官倒”腐败的一个典型案例。
两种权力滥用:经济型与法纪型
我们考察权力滥用,应区分经济型权力滥用(Economic Power Abuse: 以公权力谋取经济私利,即腐败)和法纪型权力滥用(Legal and Disciplinary Power Abuse: 官员非经济性的违法乱纪行为,如侵犯人身权利)。在改革开放之前,除了经济腐败,大量的违法乱纪(Violation of Laws and Discipline: 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如严重违法乱纪(Severe Violation of Laws and Discipline: 指50年代中后期官员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普遍存在。官员虽不谋取经济利益,却滥用职权,对普通民众造成人身伤害。
50年代(1950s: 指20世纪50年代)陕西省国家干部的违法乱纪统计表显示,存在大量杀人、伤害、强奸、虐待等侵权行为,以及渎职和职权滥用。这些数据揭示了当时法纪型权力滥用(Legal and Disciplinary Power Abuse: 官员非经济性的违法乱纪行为,如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性。
改革开放之后,法纪型权力滥用(Legal and Disciplinary Power Abuse: 官员非经济性的违法乱纪行为,如侵犯人身权利)被细分为侵权(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虽然现在仍存在刑讯逼供(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通过酷刑逼取口供)等问题,但相较于改革开放前任意关押、吊打社员等“无法无天”的状况,法治建设确实有所进步,烈度大大降低。立法增多,尤其为了吸引外资、扩大经济发展,出台了大量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和对契约的保障,也有助于建立平等观念。
总结来看:
- 高阶干部:
- 经济型权力滥用:改革开放前少见;改革开放后显著增加,非常严重。
- 法纪型权力滥用:改革开放前不少见(例如打击报复);改革开放后有所缓和。
- 低阶干部:
- 经济型权力滥用:改革开放前常见;改革开放后依然严重。
- 法纪型权力滥用:改革开放前非常常见(例如随便打人抓人);改革开放后有所缓和。
不平等社会的本质与腐败的新特权
中国社会始终是一个不平等社会。改革开放前,是一个政治不平等(Political Inequality: 权力分配不均导致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差异)严重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相对较小。改革开放后,则是经济不平等上升,政治平等有所缓和的社会。这两种不平等形式的此消彼长,共同构成了不同时代下的“格差社会”。
腐败,在当前社会,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特权(New Privilege: 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腐败成为少数人才能享有的特殊待遇)。 首先,腐败暗数(Hidden Corruption: 已发生但未被揭露、查处的腐败案件数量)极高。学者推算,约有98%-99%的腐败未被查处。我认为实际情况可能更严重,大量腐败如冰山一角(Tip of the Iceberg: 仅为显露的部分,隐藏着更庞大的问题)之下,未被大众所知。 其次,干部和商人对贪腐的接受度非常高。被查处的官员往往认为是“运气太差”,而非行为本身错误。他们的家人在官员入狱期间常得到商人的照看,甚至官员出狱后会受到“凯旋式”欢迎。这种社会认可度,使得腐败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如同过去的特权一样,成为只有干部才能享有的新特权(New Privilege: 指腐败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种特殊身份的体现,而非纯粹的非法行为)。
正如我总结的:“特权(Privilege: 指特定群体在社会中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待)在毛时代是一个合法的腐败,而腐败(Corruption: 以公权力谋取私利,主要是经济方面)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非法的特权。”这揭示了不同时代下权力与不平等关系的核心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