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的博弈:保护、自主与道德内卷 夸克说 2026-06-13

道德内卷:从保护到激进表演

最近,简中互联网上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讨论异常激烈。起因是高考结束后,有记者采访刚考完的考生,几位高中女生表达了“支持性同意年龄上调到十八岁”的观点。由于她们身份特殊,加上近年来中国社会男女对立问题严重,这两则视频迅速冲上热搜,引发热议。网上很快分成水火不容的两派:一派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为年轻人的公共参与意识点赞;另一派则认为这是一刀切的“打拳”行为,容易助长诬告和敲诈勒索的风气。

在正式开始讨论前,我必须先声明两点。第一,坊间传言其中一位女生已被网友“人肉开盒”,我坚决反对这种行为,因为它已涉嫌违法。第二,我不赞成将年龄线提高到十八岁,并不等于支持中国现行的十四岁线。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赞成十八岁不等于支持十四岁。具体的划线标准可以讨论,但我反对的是将一个法律问题泛道德化,进而形成道德内卷加道德羞辱的恶性循环。

性同意年龄这个议题有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它太容易让人们站上道德高地。谁会反对保护未成年少女呢?基本上没人会反对。而面对一个几乎无可争议的议题时,极容易出现一种局面叫道德内卷。比如,讨论“高考是否应该全国统一分数线”这种存在争议的话题时,多数人会认为可以商量,因为换位思考后,对方似乎也有道理。但如果是一个毫无争议的话题,比如“能不能强奸”,大家不存在协商,因为都觉得理所当然。此时,你再说“我反对强奸”就毫无意义,因为这是废话。发表观点很容易演变成激进表演:张三主张将强奸犯全部物理阉割,李四一听,必须上强度,主张为了预防强奸,最好把所有的男人都阉了。于是掌声雷动,认为李四说得解气。

这还只是普通的强奸。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权,这种无可争议的感觉就更强了。你必然会看到这样的观点:谁反对提高到十八岁,谁就是居心叵测的变态恋童癖。这其实是全世界激进主义政治运动的一般性规律:想通过某个社会议题实现政治动员的最大化,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一个毫无争议、可以轻易抢占道德高地的话题,然后说出极端观点。比如,大家都觉得工人农民是弱势群体,你想煽动大家,就不能只是主张提高社会福利,而要说“把资本家、地主都杀了,把他们的财产、房子、老婆都抢过来平分”,也就是共产主义那套。为什么过去一两百年共产主义在全世界发展这么快?就是这个原因。

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在任何问题上,首先要破除那种天经地义的感觉。哪怕面对所有人都认同、毫无争议的话题,也要先认真思考一下这个共识到底是怎么来的,它的本质是什么。

性同意年龄的历史溯源:从生产需求到身体主权

我们为什么要设置性同意年龄?又为什么一致认为应该定在十几岁这个区间?有人说,因为小孩子身体发育才成熟,不成熟就发生性行为对身体损伤很大。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知道古人的结婚年龄通常很早。顺治第一次大婚是十三岁,十六岁已二婚;康熙大婚时才十一岁,长子出世时他才十三岁;明朝的万历是十四岁,崇祯和皇后周氏都是十五岁。按照今天大部分国家的标准,他们大婚时都还没到性同意的年纪。假如真是因为身体发育原因,这些皇帝的父母长辈为何要逼着这么小的孩子结婚生娃?就不怕对龙体有损害吗?

有人可能会说,古人身体发育得早。但这种观点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事实上恰恰相反,现代孩子比古代更早熟。加拿大BMC公共卫生机构的一篇学术报告,详细比较了从一百五十多年前到现在的科学统计数据。结果显示,在十九世纪中叶(中国的乾隆年间),欧洲女性的平均月经初潮年纪大概在十六到十七岁。而到上世纪六十到九十年代,来自六十七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一年龄已降低到十三点五三岁。以美国为例,本世纪初是十二点三岁,到二零一七年更是跌到十一点九岁。加拿大近些年十二点一岁,韩国也从本世纪初的十三点四岁降到了二零一一年的十二点七岁。人的身体发育基本上由营养决定,今天随便一个孩子的营养摄入水平都秒杀古代帝王,自然更加早熟。所以古人早婚显然不是因为发育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而言,在进入工业革命以前,都没有性同意年龄这个法律概念。会有一些类似的,比如婚龄、强奸幼女罪,但这些罪名和今天的性同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古代的婚姻大多数不是基于两个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是家庭制度安排的一部分。你跟谁成亲、什么时候成亲、什么时候生孩子,多数时候由父母、宗族、政治联盟、财产继承决定。所以顺治、康熙们的早婚,和性自主、自由意志没有半毛钱关系,反而是身体不属于自己的明证。哪怕他们贵为皇帝,哪怕在我们看来,两个十一岁的孩子洞房简直是灭绝人性。包括强奸幼女罪,它考虑的从来就不是受害者本人的痛苦,而是基于你的行为会让女孩的家族、父母长辈蒙羞。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在意那个受害者怎么想,反而周围的人还会嫌她脏,玷污了家族的名声。

这种情况在何时、因为什么发生改变?简单说,工业革命。在传统社会,孩子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儿童,他们经常被当成小号的成年人来使用。因为社会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一个个生产型家庭。今天我们理解的家庭更多是情感单位,但在工业革命以前,家庭首先是一个小型的经济组织:种地、养猪、织布、挑水、烧饭、带弟弟妹妹。对家里的大孩子来说,这些不是体验生活,而是维持家庭运转必须做的事。孩子从很小开始就被尽快塞进家庭分工:你能干多少就干多少,会放牛就去放牛,能割草就去割草。女孩长到一定年纪就要进入婚姻市场,男孩长到一定年纪就要开始承担家业、服役、纳税、传宗接代。家庭和社会都不太愿意承担把一个脱产的孩子养到学校里,等他慢慢发展兴趣、人格和自主意识,这太奢侈了。这也是古代早婚早育、早劳动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为整个社会都等不起。说句俏皮话,叫“大清不养闲人”。

此外,前现代社会的国家没有能力把儿童单独拎出来管理,因为技术水平不允许。今天一个孩子出生有出生证明、户籍、学籍,有疫苗记录、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儿童福利系统,一联网什么资料都能调出来。但古代国家做不到这个精细程度,它能管到的只有户籍、田亩、赋税、徭役、婚姻登记、族长是谁。它不可能像现代国家一样,详细记录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并拆分成幼儿、儿童、少年、青少年、成年,再给每个阶段配置不同的法律和教育制度。所以传统社会一直没能产生现代的儿童管理和保护体系,因为技术上实现不了,孩子只能被家庭和宗族管理。

那为什么到近代就变了?不是因为人们突然变善良了,而是因为整个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变了。工业化之前,生产的主阵地是家庭,孩子在家里帮忙就是社会经济的一部分。那会儿你没听人说过童工问题,因为孩子的雇主就是自己爹妈,这种雇佣关系被隐藏在家庭关系之下。工业革命以后,出现了工厂,需要大量劳动力,且不区分成年人和儿童。一方面是因为那会儿压根没有儿童保护的观念,另一方面国家根本没有把儿童甄别出来单独管理的能力。今天中国的政治课本经常讽刺英国十九世纪童工问题,本质上是拿今天的观念去苛责古人,大概相当于今天这个女生去骂《甄嬛传》里的女人没出息,为什么要接受一个花心老男人。

人们什么时候才开始重视童工问题,并意识到儿童跟成年人不同,应该单独拎出来立法保护?依然是因为工业革命。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人们发现两件事。第一,小的成年人毕竟不是成年人,两者在各方面存在很大差距。让一个身心都还没发育成熟的人在矿底挖煤、在纺织厂站十多个小时,他受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概率都比成人高得多。过去家庭作坊打铁,儿童伤残死亡事件肯定有,而且很多。只不过工厂集中化生产,加上现代的传媒业(报纸)出现,把这个问题成百上千倍地放大了,摆到了公众面前。过去小孩帮自己的爹打铁,烫伤了会被当成家庭内部问题息事宁人。现在一个非亲非故的老板一下子工伤了十几个孩子,你怎么跟孩子的家长和整个社会交代?国家的国会、议员、政客必须做点什么,因为整个社会舆论都会问:孩子到底能不能被当成劳动力这样使用?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点,是义务教育的出现。现代的义务教育最早是普鲁士搞出来的,一方面是出于战争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工业生产。随着机器和生产方式越来越先进,对劳动力的要求也在提高。过去干农活,有把子力气就行,但现在还得有文化。最起码进厂上班,你得能看懂钟、看懂考勤表;老板定下生产计划、进货单、出货单,你得认识字;更高级的车工、钳工还得看懂设计师给出的图纸。一个文盲怎么胜任这些工作?在义务教育出现以前,能读书识字的都是贵族或家境优渥的少爷,这些人有可能去做工程师,但他们会去做车工吗?很难。于是整个社会出现了一个巨大的缺口:需要大量长时间系统性接触过基础教育的劳动力,但旧时代的教育体系提供不了,因为大部分穷人都养不起一个脱产的孩子,更别说还要交学费了。针对这个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政府搞义务教育。

而你现在看到的出生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制度等等,其实都只是义务教育的周边配套设施,属于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虽然听起来温情脉脉,但它们的初衷都只是为了促进生产。义务教育最大的作用不是教你读书写字,而是重新定义了童年。以前一个十二岁的人可以是劳动力,也可以是家庭联姻的工具。但现在你就只能是个学生,你的任务就是学习。整个社会都必须承认,你还不是一个完全体,你还在被塑造、被教育,还没有准备好。这没准备好的部分,既包括工作,也包括婚姻和亲密关系。

说到这儿,我必须提醒一句:过去让十一岁的皇帝赶紧大婚是出于政治需求,今天不让一个十五岁的孩子结婚也是出于社会的需求,两者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根本谈不上什么进步。作为当事人的未成年人在这个过程中都是被禁声的,从来没有人问过他们自己到底是怎么想的。所以区分出未成年人,让他们统一去上学,直到十几二十岁学到足够文化知识才走上社会正式工作,这一套我们今天认为天经地义的流程,从来都不是因为心善,而是因为生产需要。

当然,一套制度运转久了,就必然会围绕它产生一整套的意义和观念。自然就会有人思考:孩子和成年人是不是真的不一样?他们的心理和认知还没有成熟,确实需要被保护,也确实需要一段不被压榨的童年,才能在成年以后拥有更健康的人格。这些观念的产生与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本主义有关。人本主义说的是:你不再只是某个集体的一颗螺丝钉,你不需要为家族争光、为宗族尽责才有存在的意义,好好活着、过得开心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事。这个观念一出来,很多以前天经地义的东西就开始站不住脚了。比如,既然我不再只是家族的工具人,那父母指婚让我嫁给一个我根本不认识也不喜欢的人,我可不可以说不?再比如身体自主权,既然我的存在不需要通过服务其他人才有意义,那我想用自己的身体做什么,是不是应该完全由我自己做主,其他人无权干涉?这就是性同意权这个概念的思想基础,不是从保护脆弱女性出发的,而是从每个人对自己身体都有主权出发的。

理解以上背景,你就知道我们今天所说的性同意年龄,从一开始就隐含着两个要件:第一是因为工业化生产而画出的未成年人的边界;第二是人本主义给出的个人身体的主权。这个线应该画在哪?从一开始就是由这两个条件博弈出来的。一个文明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这个划线问题上必然要注重平衡。划线太低,容易出现心智不成熟的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性侵的情况。比如,今天很多国家女性的平均初潮年龄只有十二岁左右,但你能画成十二岁吗?不行,因为划线不是从生理成熟角度考虑的,更重要的是心智,即你最起码得具备基本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会有什么后果。但反过来画太高也不行,因为它相当于由公权力出面侵犯自由意志,剥夺了你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假定我们把线画到三十岁,从保护力度上肯定比十八岁强,但为什么不这么做?因为会有很多无辜的人躺枪。设想一下,你已经二十八岁,跟男朋友同居好几年了,有人举报说你被强奸了。到了法院,你说我俩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胁迫。然后法官说:“对不起,法定的性同意年龄是三十岁,不到岁数一律算强奸。你是不是自愿的?你说了不算。”荒不荒唐?之所以不能无限制提高年龄线,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巨婴式教育与自主权的缺失

回到今天主题,很多人一听说要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十八岁,本能反应都是保护女孩,这是好事,怎么会有人反对?反对的人一定居心不良。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反应?这跟中国人长期以来接受的教育有关。从小到大,几乎所有中国人接受的都是一种巨婴式的教育理念。在这种教育里,政府和人民是一种父母和子女、羊群跟牧羊人的单方面保护关系。政府是百分之百正义的,老百姓的守护神。你可能会遇到来自境外或境内一部分坏人的侵害,这时候你只要求助于政府,就能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在这个过程中,你不需要有什么自主权,一切交给政府来判断处理就好了。甚至于独立思考、自主权这件事,还会被系统性地污名化。比如央视晚会上看到的小品《超生游击队》,明明是夫妻俩生孩子这种最基本的身体自主权,却被刻画成了反面典型,污名化了破坏规则的盲流。这类宣传作品旨在告诉你:听党话的是好人,强调身体自主权的都是小丑。

绝大部分人潜移默化地接受了这种思想惯性。这一点从很多人的口头禅也能看出来,比如“咱妈相信政府相信党”、“国家的立场就是我的立场”、“相信国家会出手的”。这也是为什么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封城封楼,十几亿人被关在家里,楼道门锁死,很多人还觉得是国家保护了我三年,而不觉得自己是被剥夺了自主权的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理解不了美国政府的选择:不封城,不禁止美国人上街,说明政府失职无能,不在乎美国人的死活。他们永远无法理解,美国人从小接受的是另一套教育:政府不是我爹妈,我也不是小孩,我有自己的判断力,想不想出门、想去哪由我自己做主。即便出门感染了,我也自己承担后果,轮不到你对我指手画脚。

这次的支持性同意年龄调高到十八岁,也是这种中国思维方式的延伸:只单方面考虑了政府保护这一个维度,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剥夺自主权这件事。我必须再次强调,这里不是说不要保护未成年人,而是说保护未成年人不能简单粗暴地用提高性同意年龄线的方式。

权贵与法律漏洞:提高年龄线能解决问题吗?

在支持十八岁线的人里,有一种极为常见的观点:认为现行的十四岁线给了一些坏人,尤其是官员和权贵们可乘之机,让他们可以钻法律漏洞,把强奸幼女包装成是你情我愿,从而逃避法律惩罚。这种情况肯定存在,并且很普遍。我在之前《中国到处都是萝莉岛》那期节目里就列举过,中国社会针对幼女的性侵事件多如牛毛,并且绝大多数被强迫卖淫事件背后都有当地官员的影子。但这是否就能得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就必须把年龄线提高到十八岁呢?不能。

原因很简单:你觉得把年龄线提高到十八岁,一个侵犯十八岁以下女孩的权贵就会因此伏法吗?中国目前倒台这么多高级官员,从军队到地方,你见过有谁是因为强奸幼女而入刑的?中国几乎每个县都有“萝莉岛”,并且背后都有当地官员的影子。那些高层官员并非道德高尚,而是因为到了一定级别的官员,不可能因为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就落网。张高丽和彭帅的事,十几亿中国人都看见了。我之前节目里提过一个案例:我一个初中同学,他爹是副市长,他本人是当地的刑警队长,当年在酒吧强奸了一个服务员,女生反抗,他开枪把对方打成了终身残疾,当地人基本上都知道,可最后只给他调去其他城市,继续干他的刑警,什么事都没有。对这样一个人,对方是不是幼女对他来说有区别吗?

有人可能要说,你在萝莉岛那期节目里不是也列举了很多最后因为强奸幼女而伏法的官员吗?虽然级别可能不高,但说明有时候还是管点用的。注意,几乎所有因为这个事伏法的、能被称得上是官员的人,基本上都是因为其他事东窗事发,顺带被牵连出来的。也就是党已经先决定给你拿下了,组织罪名的时候,发现你还有这个事,顺便加了一笔。而那些仅仅因为这事就被抓、还上了新闻的人,基本上都是当地某学校老师、某个机关的干事,这些人只能算是体制内的普通人,本来就没有能力影响司法判决。孙小果他妈只是昆明市某区公安分局的一个普通警察,没有任何职务,他的继父也只是当地公安分局的一个副局长,就已经足够帮他改年龄、保外就医,甚至判完死刑都能偷梁换柱。你觉得把性同意年龄从十四调到十八,就能限制住全国各地的孙小果们吗?你能限制的只有无权无势的普通人。

国际经验与成熟制度:年龄、年龄差与权利

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北爱尔兰从一九五零年到二零零八年,性同意年龄都是十七岁,到二零零八年修法,调低到十六岁,跟英国其他地区保持一致。秘鲁在二零零六年把性同意年龄从十四岁改到十八岁,结果在民间引起巨大反弹,二零一二年,宪法法院裁定之前条款违宪,又改回了十四岁。厄瓜多尔在二零二一年之前,刑法规定十八岁以下受害者的性同意一律无效,事实上的性同意年龄是十八岁。结果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号,厄瓜多尔宪法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违宪。法官认为,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在有能力做出某些决定的情况下,其性同意权不能被一概否定,得视具体的案例而定。目前,该国绝对意义上的划线依然为十四岁。以上这几个国家都是不仅不上调,反而在往下调,或者是曾经调高,后来又调回来的。那这几个国家的国会议员、法官们都是居心叵测的恋童癖吗?恐怕不能这么说。

当然,也不是所有国家都要调低或阻止调高。以美国为例,各州法律不同,过去这些年,有的州在调低,有的在调高,有的州来回折腾。比如宾州,先是从十六岁调低到十四,然后又调回十六。科罗拉多是从十八降到十五,后来又调回十七。还有一些想调高但屡屡被驳回的,比如佐治亚、阿拉巴马、南卡州,都有议员想从十六调到十八,但提案通不过。由此可见,至少在法院和国会层面,是有赞成、有反对,可以讨论博弈的,并不存在某些人想象中的一边倒。

那些阻止调高年龄的,往往都是该国的宪法法院。因为宪法法院通常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它是防止政府随意扩权、侵犯和剥夺民众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性自主权,恰恰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这些宪法法院看来,国会也好,政府也罢,都不能以保护弱势群体名义,剥夺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尤其是对于十四到十八岁的青少年。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非常敏感:一方面他们确实还未成年,不能算是完全成熟;但另一方面,你也不能说他们还是儿童,完全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所以一刀切地把他们统一化为无行为能力责任人,否定他们的性自主权,也是不妥当的。

那么,到底应该多少岁?首先,看世界各国性同意年龄的分布图:蓝色是十六岁,占相当大的比重,像美国的一部分州、加拿大、俄罗斯、东欧、澳大利亚大部分地区、日韩、蒙古、中亚地区,基本都是十六。欧洲、中南美洲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都在十三到十五岁之间。划线最高、管控最严的都有哪些国家?比如十八岁组,有土耳其、黎巴嫩、约旦、埃及、突尼斯、印尼、阿联酋、索马里、塞拉利昂、利比利亚等,大部分是穆斯林及非洲国家。全世界唯一一个二十一岁的巴林,依然是穆斯林国家。此外,管理更严格的,即婚前或婚外性行为违法的,包括伊朗、苏丹、沙特、阿曼、卡塔尔、科威特、也门、巴基斯坦、文莱,以及哈马斯统治的加沙地区。如果按照“年龄提得越高,管理越严格,就越说明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女性权益”的逻辑,那全世界女权水平最高的应该是伊斯兰世界,秒杀号称自由民主的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但这显然违反了我们的直觉。

事实上,这些穆斯林国家之所以把线画这么高,恰恰是因为他们遵循的依然是前现代社会的逻辑:以保护之名剥夺女性的自主权。你被允许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发生亲密关系,得由家里的长辈、你未来的丈夫来定。把线画到十八岁甚至二十一岁,或者直接规定婚前不得有性行为,可以最大程度确保男人们娶到处女。本质上依然是把女性当成男性的私有财产。这其实就是女权主义者最深恶痛绝的父权制:认为女性就应该是纯洁的、脆弱的、容易被骗、缺少判断力的。所以就算她们到十八甚至二十岁,说的也不作数,得由国家来替她们判断什么是安全的。

但最为讽刺的是,今天在这个议题上最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做的恰恰是他们最为唾弃的事。比如,我不止一次看到类似这样的评论:“正常人十六七岁都忙着上高中呢,谁没事净想那点事儿啊?”并且类似的言论攻击的还主要是女性,即他们不认为一个人在十四到十八岁这个年纪应该有性自主权和欲望。如果有,那你就是变态、性压抑、loser、荡妇、心理扭曲。至于你什么时候应该有,得由我们来决定,因为我们也是女人,能代表你。这说明,他们虽然高举着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大旗,但其实只是把父权那套“女人的欲望必须被管着”换了一个包装。过去是家族、父亲、丈夫说你不许有欲望,现在是一帮自称进步主义、打着为你好旗号的大姐姐说,小妹妹你不能有欲望。

问题是,十六七岁有欲望、有了亲密关系就真的不正常吗?我们看几组数据。以美国为例,CDC统计的2011年到2015年美国青少年初体验年龄占比显示:十五岁及之前有过体验的男生有百分之十六,女生百分之十一;十六岁之前分别是百分之二十七和百分之二十五;十七岁之前是百分之四十一和四十二;而在十八岁之前完成体验的占比高达百分之五十五。也就是说,一大半的美国孩子都在十八岁之前就已经完成初次亲密接触。假如你把线画到十八岁,相当于人均违法犯罪了。英国的统计数据也差不多,根据二零零八年的数据显示,十六岁之前发生性行为的男生和女生比率,分别占到了百分之三十四和百分之三十八,并且这个比例从一九六四年以来显著提高。所以,十六七岁有欲望、有亲密关系,恐怕未必是变态或loser。这其实也解释了为什么大部分国家会将性同意年龄画在十六岁及以下,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国家青少年初体验大概就在十六到十七岁之间,画太高了很容易误伤。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足与改进方向

节目的最后,我想说,到底画在多少岁,十四、十六还是十八,都不是重点。重点是你不能把划线当成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唯一标准。这个道理就像,如果你真的想要一个健康的身体,就不能把体重当成唯一的目标,觉得越瘦越好看越健康。从大部分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成熟的保护制度通常都不会只有提高年龄这一种粗糙的做法,而是会看三件事:年龄、年龄差和权利。

具体来说,首先,它会有个绝对保护层,即划定一个比较低的年龄,通常十二或十一岁,低于这个岁数完全不存在性同意能力,无论何种情况,年长一方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年长的一方也很小,比如只有十三岁,一般会走少年司法程序,但也不是完全不用负责。其次,是设置一个年龄相近例外原则,在美国叫罗密欧和朱丽叶法案(Romeo and Juliet Law),在加拿大叫Closing Age,即如果发生关系双方年龄相近,又不存在胁迫,属于同龄恋爱的,通常不按照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处理。最后,是存在权利关系的需要加重保护,比如年长的一方是另一方的老师、教练、监护人、医生、老板、长辈、宗教导师、明星和未成年粉丝等关系,需要保护到十八岁,甚至更严格。

以加拿大为例,一般同意年龄是十六岁,但并不是说只要超过十六岁就完全不管了。如果一方十七岁,但另一方年纪明显偏大,并且是你的导师或辅导员,一样要负刑事责任,要保护到十八岁。因为在这种关系里,双方的权利、心智成熟度是极度不对称的,很容易形成精神操控,所以必须非常严格。但反过来,如果年纪小的一方只有十二三岁,而另一方比他大了不到两岁,或者小的一方十四到十五岁,另一方比他大五岁以内,在正常恋爱的情况下,一般是免于处罚的。其余的像美国、英国以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基本上都遵循这个原则。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问题,并不是十四岁这个划线太低,因为欧洲大部分国家也都是十三到十四岁。中国的问题在于,它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权利关系保护到十八岁的制度。中国比较相近的是二零二一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即负有照顾责任的人员性侵罪。它规定,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中国也承认,在老师、医生、监护人这类关系里,所谓的同意也可能是有问题的。但这个条款的保护范围明显比英美等国权利关系保护到十八岁要窄得多。第一,它只保护十四到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即假定你满了十六岁,即便对方是你的老师,也可以说成自愿,保不到十八岁。第二,它只保护女性,男性未成年人不受保护。第三,它针对的是发生性关系,对于很多非性交但同样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往往要么不受保护,要么转到其他罪名里合并处理。

除此以外,中国也有所谓的年龄相近原则,但这个条款同样不够完善。二零零六年,中国的最高法给出一个解释: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如果只是偶尔和不满十四岁幼女发生关系,并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注意,这里有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也就是说,假定女方十三岁半,男方十六岁,哪怕真的是情侣,十六岁那个男生也得坐牢。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很常见。第二,被侵害对象依然是幼女,依然不保护男孩。第三,必须是偶尔,而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几个说法其实很模糊:什么样的频率算偶尔?多少次不算偶尔?怎么样算情节轻微?怎么算严重?这个随意性太强了,明显为司法腐败留下了空间。比如家里有关系,哪怕两人同居,你也可以定义成是偶尔、轻微,反之亦然。

所以,如果你真的关心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与其执着于那个十八岁线玩道德内卷,对所有拒绝内卷的人猎巫,还不如认真研究一下中国法律系统里存在的问题。最起码,就算你解决不了,也能知道问题在哪儿。

📌 文中提及的人物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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