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逆向歧视案:重塑平等,回归个体 徒步的騎手•劉宗坤 2025-06-19

最高法院判决与逆向歧视焦点

六月初,美国最高法院在洛杉矶骚乱等备受关注的事件之外,做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裁决。其中,六项判决中有五项获得了惊人的一致支持(9比0),这在涉及同性恋职场歧视、枪支管制等高度敏感且充满分歧的议题上,实属罕见。这些9比0的判决,远超通常的5比4或6比3结果,预示着某些社会认知上的悄然转变。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一项涉及职场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 少数群体歧视主流群体)的判决。传统的歧视观念常指向主流社会对少数群体的压迫,例如白人歧视黑人或异性恋歧视同性恋。然而,当少数群体反过来歧视主流群体时,便形成了逆向歧视。这一概念在美国社会长期存在争议,极端自由派甚至否认其存在,但主流观点普遍承认其可能性,只是对其是否需要法律干预存在分歧。6月5日的最高法院判决,虽然表面上源于一起职场晋升纠纷,但其背后映射出美国社会数十年来对平等(equality)和歧视(discrimination)认知的深刻演变。

Marlene Ames 案:职场歧视的挑战

此案的原告名叫Marlene Ames,她是俄亥俄州青少年事务局的一名员工。她于2004年入职,后晋升为项目主管。2019年,当一个管理职位空缺时,她申请未果,该职位最终被授予了一位女同性恋。更令她不满的是,几天后她被降级回行政秘书,工资也大幅缩水。与此同时,她曾担任的项目主管职位则被给了另一位男同性恋。

Marlene Ames因此起诉了其雇主,俄亥俄州青少年事务局。她声称,自己的资历和工作表现优于被提拔的两位同性恋同事,不被晋升反而被降职,是因为她是一名异性恋,遭受了同性恋上司的歧视。起诉书指控,职场升迁并非基于能力、表现或资历,而是依据性取向,即“同性恋提拔同性恋,不给异性恋机会”。这种做法被认为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条(Civil Rights Act Section 7: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

民权法案第七条的初衷与法律实践

民权法案第七条的原话是:“雇主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家来源歧视任何人。”("An employer shall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individual because of his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or national origin.")在立法之初,该条款的明确意图是保护当时处于社会少数或弱势地位的群体,如黑人、华人、女性、移民、非基督教徒等,免受主流社会强势群体的歧视。

然而,在Marlene Ames的案件中,地区法院最初驳回了她的起诉,理由是她未能达到起诉职场歧视的“门槛”。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标准(evidentiary standard: 证明事实所需的证据门槛)是关键。通常,对于弱势或少数群体遭受歧视(如同性恋受异性恋老板歧视,黑人受白人老板歧视),起诉门槛较低,更容易立案和胜诉。反之,当主流群体(如异性恋、白人)指控少数群体时,门槛则被提高,使得起诉更为困难。美国许多法院长期以来奉行这种“双重标准”或“矩阵双标制”。

歧视的本质与法律边界

生活中,只要存在人,就可能存在偏见(bias),而偏见可能导致歧视(discrimination)。各种各样的偏见(对种族、性别、性取向、外貌等)都可能在职场上表现为歧视。但并非所有歧视都触犯法律。法律所禁止的歧视,主要集中在民权法案规定的五大类别: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国家来源。例如,仅因华人身份而不提拔工作能力更强的白人,可能构成种族歧视。

此外,法律在处理管理职位时,也会考量领导和管理能力,而非仅仅技术专长。在不了解具体细节的情况下,很难断定所有不满都源于种族歧视。

国家来源歧视的复杂性

关于国家来源的歧视,德克萨斯州近期通过的17号提案便是一个争议案例。该提案出于安全考虑,禁止中国、伊朗、朝鲜和俄罗斯的代理人或临时签证持有者在德州购买房地产,尤其是在军事设施附近。此举并非单纯的种族歧视,因为其中包含了白种人(俄罗斯人)和非黄种人(伊朗人)。此案涉及国家安全,法律禁止基于国家来源的歧视,但国家安全考量使其复杂化,最终需由法院裁决。

补偿性正义与逆向歧视的副产品

过去半个多世纪,美国法院在处理歧视案件时,常基于补偿性正义(compensatory justice: 为弥补历史不公而对弱势群体提供的特殊照顾)原则,对弱势群体设定较低的举证门槛。其逻辑是,由于主流群体在资源和机会上长期占据优势,少数群体“输在起跑线上”,需要特殊照顾才能达到“同一条起跑线”甚至“往上拉平”(level up)。诸多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正是基于此。

然而,这种补偿性正义也催生了逆向歧视的副产品。随着传统弱势群体的阶层上升,许多曾属主流的群体(如白人男性、异性恋)开始感到自身因平权措施而丧失了升学、晋职的机会,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他们不满于法院在举证标准上的双重标准,使得他们在遭遇歧视时难以胜诉。

最高法院9比0判决:废除举证双重标准

6月5日的最高法院9比0判决,直接摧毁了许多法院实行的职场歧视案件的举证双重标准。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这种双重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民权法案第七条明确保护的是任何个人(any individual: 民权法案保护的对象是独立的个体,而非群体),不论其群体归属、强弱或主流与否。

该案原告Marlene Ames,一位普通的职场女性,并非社会名流,她只是为争取自己认为遭受的不公而努力了五年。尽管最高法院废除了对其不利的举证双重标准,但并未直接判决她胜诉,而是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要求按单一、统一的举证标准重审。Ames本人表示,自2017年以来,其部门的领导层大力推行多元化管理,优先提拔同性恋候选人,她认为身份标签不应压倒资历和能力,这关乎用人理念是身份优先还是能力、资历优先。

平等新走向:从群体到个体

自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通过至今61年,美国社会结构和不平等形式发生了巨变,从基于种族、性别等的群体不平等,逐渐转向阶层和收入不平等。传统的补偿性正义措施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了强烈的社会政治反弹。

两年多前,最高法院在哈佛大学招生案中裁定,招生时按种族划分群体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ensures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的平等保护条款。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在判决书中强调,应关注个人努力而非所属群体,标志着平等理念从“着眼于群体”转向“着眼于个人”。

此次最高法院审理的职场逆向歧视案,判决书由自由派大法官Ketanji Brown Jackson起草,并获得了全部九名大法官(包括六名保守派和三名自由派)的一致支持。这一结果表明,自由派法官也在顺应这一转向。Jackson大法官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反对一切歧视,不论对象是谁,这与Roberts大法官在哈佛案中的论点一致。

身份政治的反思与未来

这一系列判决,特别是9比0的逆向歧视案裁决,被视为对近年来美国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泛滥的一种纠正。通过降低逆向歧视诉讼的举证门槛,未来或有更多“主流群体”成员提起诉讼,迫使公司、大学等机构修改其招聘和晋升政策,可能起到一定的纠偏作用。

最高法院门楣上的“Equal justice under law”(法律之下的平等正义)四个字,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而是更强调法律的至高性——法律高于所有人。在这个背景下,最高法院没有创造新的受保护群体,而是将平等和反歧视的核心拉回到个体,强调法律对any individual(任何个人)的平等保护。尽管能否实现真正更平等的社会仍是未知,但这种将平等从群体划分回归到个体层面的做法,无疑比将人群简单分类并区别对待更为公平。

📌 文中提及的人物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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