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信息第634期整理:招考舞弊追责、带薪休假落地、境外保险征税与社会知情权考量 睡前消息 2026-08-08

招考舞弊丑闻后续与考务合规性严肃追责

在上期节目中,我们曾深入播报并高度关注了两起引发广泛社会讨论的招募与招聘舞弊事件。近期,这两起丑闻的调查与处理迎来最新进展,官方通报证实了其中确实存在违规勾结和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

首先聚焦于河南省“三支一扶”计划(基层服务项目:国家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服务的专项计划)招募笔试的舞弊事件。八月七日,河南省公安机关对外发布正式通报,明确指出在七月十一日举行的笔试中,确实存在规模性组织作弊的严重犯罪行为。回顾案发过程,公安机关于八月二日接到省人社部门关于非法参与考试作弊的案源报案后,迅速反应并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经查明,该犯罪团伙在考试前,利用非法手段勾结了考务相关工作人员,提前获取了笔试考题,随后在场外立即组织专业人员答题,制作标准答案。在考试进行期间,团伙成员通过提前准备好的无线电等电子设备,将答案点对点向事前约定并付费的考生进行传递,以此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目前,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组织作弊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以及其他相关嫌疑人。

针对此次舞弊对考试公平造成的严重破坏,河南省三支一扶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随即宣布了补救与惩戒措施。为严肃招考纪律,最大程度维护广大报考者的合法权益与考试公平性,宣布七月十一日组织实施的笔试成绩全部作废。同时,官方决定于八月二十二日重新组织笔试。考虑到重新考试给无辜考生带来的额外负担,河南省特别提醒并明确了经济补偿标准:对于同时参加了七月十一日首场笔试和八月二十二日重考笔试的考生,将由财政保障予以定额交通与食宿补贴,其中省外考生每人补助三百元,省内考生每人补助两百元;而只选择参加其中一场考试的考生,则不予发放任何补助。此外,官方再次重申,本次招募考试不提供任何考试大纲,不出版、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呼吁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听信社会上有关的虚假培训、所谓独家教材或内幕网站,谨防上当受骗。

与河南三支一扶考试的内外勾结性质不同,广州雷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招聘中曝光的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权泄露信息并恶意劝退竞争对手的违规事件。根据雷州市联合调查组于八月七日发布的官方通报,在雷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公开招聘教师的资格复审环节中,该校副校长高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他人泄露了笔试第一名考生陈某斌的个人联系方式及身份信息。高某是在受到该校教师陈某林的请托后做出此行为的。陈某林为了帮助其亲属陈某咪在后续的面试和录用中获取竞争优势,千方百计获取陈某斌的信息,并通过高某利用微信联系上陈某斌,向其开出利益许诺,诱导、劝说其主动放弃后续的考试与录取资格。

调查组指出,尽管在调查中未发现陈某林向副校长高某输送直接经济利益的证据,但高某与陈某林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纪律和考务合规要求。此外,在处理考生投诉的过程中,雷州市教育局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的消极敷衍态度;雷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则被指在公开招聘过程中组织管理不力,对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严重不到位。虽然本次招聘的笔试和面试环节经核查均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未发现试题泄露或考场舞弊,但在用人单位资格复审环节的违规行为已是不争事实。在追责处分方面,涉案的副校长高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副校长职务,降级为普通教师,其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政务撤职;请托人陈某林则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七级降为十三级。此外,雷州市教育局、雷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被通报批评,两家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共计六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目前,该校高中舞蹈组专业技术岗位的招聘所有后续流程已被叫停,相关部门正依法依规研究决定该岗位的后续录用与处置事宜。

在上述两起招考舞弊与违规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论是刑事犯罪层面的有组织作弊,还是行政规章层面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都对社会诚信底线与公共选拔机制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冲击。


职场生态重塑与带薪休假政策的落地推行

近年来,在全社会反思过度加班、呼吁“反内卷”的大背景下,保障职工休息权、推行弹性工作制与带薪休假制度,成为了多地政府出台政策频次较高的领域。然而,休假政策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尤其是面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时,往往面临着企业增加运营成本、用工紧张以及员工“不敢休、不能休”的现实阻力。在缺乏刚性约束的情况下,仅靠宣传和倡议性文件显然难以撼动长久形成的加班文化。因此,通过公共部门和领导干部带头休假,从而自上而下地减少体制内外的休假阻力,成为了成本最低、阻力最小的政策切入点。

近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该文件的出台初衷是加强全省范围内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保护,并通过错峰休假激活旅游与假日消费潜力,助力河南建设文旅强省与消费大省。然而,文件印发后,其中关于“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的具体表述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社会关注。八月七日,河南省人社厅做出最新回应,表示鉴于该公文中的相关表述不够准确,且公文的成文与发文规范存在一定疏失,决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予以印发。尽管该文件暂时收回修改,但其传导的政策方向与近年来多地推动职工福利保障的逻辑高度一致。

事实上,推动“领导干部带头休假”早已在多个省份的正式政策文件中被明确提及。例如,今年四月,云南省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推动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保障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平等的休假权益,并着重强调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将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的常态化监督考核指标中。无独有偶,今年三月,贵州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有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身体力行带头落实带薪年休假,从而起到示范和消除员工顾虑的作用。

除了通过行政手段要求管理层表率之外,职场观念纠偏与心理包袱的释放也是各地推行带薪休假政策时的重头戏。长期以来,部分单位内部存在将“不休假、带病上岗、盲目加班”等同于敬业奉献的畸形职场价值观,导致许多普通职工即使符合休假条件,也因为担心影响个人绩效考核、年终评优评先以及职业职务晋升,陷入“不敢休、不愿休”的心理困境。

针对这一社会痛点,天津市五部门日前在印发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彻底摒弃那种“爱岗敬业就不能休假”的片面错误认识,彻底清理和整顿攀比加班、崇尚“内卷”的职场不良风气,切实消除职工因业绩和舆论压力而不敢提出休假申请的后顾之忧。河南省在先前的公文表述中也提到了类似的观点,强调要转变传统观念,消除职工的休假顾虑,广泛宣传“高效工作、快乐生活”的现代职场理念,彻底摒弃不休年假才是奉献的陈旧职场文化。贵州省的通知同样指出,必须扭转将不休假等同于奉献的观念,消除职工对休假影响收入和前途的顾虑。而浙江省在今年三月发布的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中,更是直指“无效加班”与“强制加班”等企业不良文化,提出要积极打造健康的职场生态,系统性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深层次痛点问题。这表明,从“身体敬业”走向“高效健康”的职场生态转型,正在从民间的舆论呼吁逐步演变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化引导。


跨境资产监管与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实务

在个人资产配置与财税合规领域,近期关于境外收入补税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消息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高净值人群和金融从业者的强烈关注。部分社交媒体流传,个别购买了香港保险的投保人近期收到了当地税务局发出的境外收入缴税通知,其中香港保险所产生的相关收益已被明确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经》杂志的后续调查与证实,目前确实已有个别省市出现了针对香港保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个案,主要分布在北京、杭州等一二线城市。不过,行业专家指出,此类征税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尚不具备普遍性与普适性。从目前已知的具体案例来看,香港保险收益被征税主要集中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保单持有者提取的红利分红收益被征税;第二种是投保人选择分期预缴保费后,其存放在保险公司账户内的预缴保费利息收益被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被要求补税或征税的案例并没有体现出明确的保单金额门槛标准。并非如市场此前普遍猜测的那样,只有购买了大额保单的客户才会被稽查。实操中是否被征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对涉税数据处理的效率和技术手段。如果投保人办理了保单退保或部分提取,产生了实质性的退出收益,且当地税务局正好具备相应的境外账户数据比对与处理能力,该笔收益就会被依法征税。

实际上,内地税务居民购买香港保险收益被征税的尝试在二零二五年就已经存在实体案例。例如,一位内地居民此前购买了香港某款分红险,并采用了预缴保费的模式。该保单在持有期间产生了近一万美元的预缴保费利息。在税务部门的稽查比对下,该笔境外利息收益被要求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了个税,补税金额接近两千美元。

目前,针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的适用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二十。这一税率标准比照的是我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法定税率。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内地个人持有的境内人身险、境内分红险及年金险,其分红在目前的实操层面仍处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红利期,境内保险公司在派发分红或红利时,并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导致境外分红险收益的征税环节和方式成为了市场讨论的焦点。一位香港保险资深从业人士解释称,目前香港市场上主流销售的分红保险大多属于英式分红(Reversionary Bonus: 一种将红利以保额形式累积在保单中,而非直接发放现金的非现金分红方式)。由于英式分红在未提取前属于非现金资产,保单持有人尚未获得实际支配权,因此在未提取、未退保的账面浮盈阶段暂时不产生纳税义务;而一旦日后投保人选择提取分红或退保套现,该笔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则必须依据税法主动申报纳税。相比之下,美式分红(Cash Bonus: 一种直接以现金形式派发红利,投保人可随时提取或留存生息的分红方式)则属于现金分红,在税法认定上可能更早面临税务合规要求。

此外,内地不同省市的税务局在具体纳税环节的判定上也存在差异。例如,上海税务机关倾向于遵循“实现原则”征税,即账面浮盈不征税,只有当资金实际提取到账后才产生纳税义务;而江苏南京等地的税务实践中,曾出现过在红利分红计入保单账户时即予以征税的严格案例。

针对舆论的普遍疑虑,国家税务总局于八月七日做出公开回应,指出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法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作为境外投资所得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范畴。税务总局强调,这并不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的定向打压,社会公众无需对此进行过度解读。境外所得个税申报涉及多个税目,无论境外保险收益还是其他境外股票、房产等投资收益,也无论这些收益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均属于法定纳税范围,税收居民均有义务主动进行纳税申报。

而实现对境外个人金融资产精准征税的底层技术支撑,则是中国在二零一五年正式加入的 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旨在打击跨境避税、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全球统一标准,简称 CRS)。二零一八年起,中国内地与香港正式启动了涉税金融信息的自动交换工作。通过这一全球税务天网,内地税务机关可以自动且定期交换获取内地税务居民在香港及其他 CRS 成员国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其中就包含了大额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派发以及账户利息数据,这使得境外的“隐形资产”在税收征管面前变得无所遁形。


公益慈善规范与“僵尸型”慈善组织的淘汰机制

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中,各类慈善基金会和公益信托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慈善组织数量的快速增加,行业内部也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慈善组织在成立后,长期不开展实质性的公益慈善活动,将基金会异化为企业避税的工具或单纯保留资产的“壳公司”,被舆论称为“僵尸型”慈善组织。

近日,东莞市民政局对外开具了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指当地两家慈善基金会在资金运作与活动开展方面的违规行为。通报显示,东莞市嘉荣慈善基金会因连续两年(二零二三年度与二零二四年度)慈善活动支出金额均为零元,被民政部门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资料显示,嘉荣慈善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非公募慈善组织,其背后的出资发起方为一九九二年创立的广东嘉荣集团。该集团是以零售为主业,集供应链、投资管理、教育服务等多产业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嘉荣慈善基金会于二零二二年设立,原始基金为两百万元,当年末净资产为两百万三千四百四十五点二五元。然而,在二零二三年度和二零二四年度,该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金额连续两年为零元,完全未达到“不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八”的法定红线要求。

另一家受到警告处罚的则是东莞市桥头中学校友基金会,该基金会同样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二零一七年设立时原始基金为两百万元,至二零二二年末,其净资产已增至九百八十点一二万元。然而在二零二三年,该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支出仅为三十六万元,低于上一年度净资产的百分之六;而在二零二四年,其慈善活动支出直接降为零元,同样远低于上一年度净资产九百七十七点四二万元的百分之六。

针对此类慈善资产闲置与挂名避税的乱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与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例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与日常开支,充分且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

为了细化监管尺度,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今年三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新版规定。相比旧版规定,新规对不同资产规模的慈善组织提出了更加刚性和精细化的运营约束。例如,新规明确要求,对于上年末净资产低于六千万元且高于八百万元的慈善组织,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而年度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则不得高于百分之十三;而对于上年末净资产低于四百万元的小型慈善基金会,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被提高至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年度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民政部门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后,两家慈善基金会在一年内再次出现违反活动支出比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违规情形,将面临被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顶格处罚。随着国家监管手段的收紧以及三部门慈善新规的全面实施,未来将有更多徒有其表、缺乏真实业务的“僵尸型”或单纯避税型的慈善组织被清出市场,从而倒逼公益资金流向真正需要扶持的社会领域。


宜宾天然构造地震频发与页岩气开采科学辨析

近期,四川省宜宾市境内地震频发,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广泛担忧与社会热议。八月七日十三时十八分,宜宾市高县发生四点九级地震,震源深度六千米。在此次避险过程中,由于户外墙体发生局部倒塌,导致一人被砸伤不幸遇难,另有一人受轻伤,五人受轻微伤。仅仅在不到三小时后的十六点左右,高县再次发生三点零级地震,震源深度七公里。

根据四川省地震监测数据的统计,自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宜宾江安县发生三点二级地震以来,在短短四十八天的时间里,宜宾境内已经累计发生了三十四次三级以上的地震。在这之中,有三十二次地震的震中位于高县,震感较为强烈的五次中强地震也全部发生在高县境内。除了八月七日的四点九级地震外,还包括六月二十九日发生的五点五级地震(该次地震导致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七月八日同一天内连续发生的两次五点零级地震,以及八月三日发生的四点八级地震。这五次较强地震的震源深度均在六公里左右。

短期内如此高频且集中的地震活动,让当地不少民众产生恐慌,网络社交平台上也出现了大量的怀疑声音。由于宜宾是中国最大的页岩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石油川南页岩气田的核心产区,长宁页岩气田(地跨兴文、长宁、珙县、高县等县)就坐落于此,因此许多居民质疑,频繁的地震是否是由当地大规模的页岩气开采(尤其是高压水力压裂技术)所诱发的。

针对民众的疑问,七月九日,在四川省“群众呼声”网络平台上,有居民公开质询:“每次宜宾地震有群众提到页岩气,官方就出来辟谣,称不是页岩气开采造成的,这真的没有一点关系吗?”对此,宜宾市地震监测中心做出了正式回复。回复指出,宜宾市地处中国大陆南北地震带的中南段东缘,境内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发育密布,本身就具备发生中强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此外,目前尚无明确的科学依据能够证明页岩气的开发与当地近期频发的地震存在直接的物理关联。

随后在七月十日,针对另一位居民在“问政四川”平台上提出的“停止长宁、高县、珙县页岩气开采”的建议,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当地页岩气开采一直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规范与环保监管要求,且中国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等权威科研与监测机构,至今均未做出过宜宾地震与页岩气开采相关的定性因果结论。

山东科技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孟元库教授从地震学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度辨析。他指出,通过对震源深度、波及影响范围以及能量释放模式等多个专业指标的综合研判,可以判定宜宾近一个多月来的多次地震属于典型的天然构造地震,并非由页岩气开发诱发。

孟教授提供了以下几点科学论据:

  • 首先是深度差异:宜宾地区页岩气的实际开采与水平井压裂深度通常集中在地下二点五公里至三点五公里之间,而近期高县等地的地震震源深度则普遍分布在五到八公里之间,明显要比页岩气开采的水平段深得多,两者在垂直空间上存在数公里的断层间隔。
  • 其次是波及范围与余震特征:如果地震是由页岩气压裂诱发的,其破裂面较小,释放的能量极其有限,震动影响通常仅局限于开采井周边的核心区域,且很难诱发大规模、长期的余震链。然而,近期宜宾的地震波及范围广泛,且在部分断裂带区域呈现明显的线性展布特征。这符合天然地震在短时间内多点连发、余震多达数百次甚至上千次的典型构造释放特征。因此,将近期地震归咎于页岩气开采在物理机制上是不成立的。

政府信息公开边界与社会知情权保护

在法治政府建设与公共监督的进程中,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程度一直是衡量社会治理透明度的重要标尺。近期,关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公开的争议,再次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今年五月,市民胡先生在通过公开渠道检索时获悉,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此前因不合理诊疗行为,受到了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警告及两万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卫健委官方网站上仅简单公示了行政处罚的结果与文号,并未披露该院具体存在的违规诊疗事由与细节。胡先生认为,医疗卫生事关千家万户,三甲公立医院的违规执业行为与处罚理由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同时,他发现今年云南省卫健委做出的一至七号同类型行政处罚文件均未在网上公开,于是他一并向卫健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

六月十日,云南省卫健委对此做出了书面答复,拒绝了胡先生的申请。卫健委给出的理由是: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该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类执法案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畴。胡先生对此答复表示不服,认为这剥夺了公众对公共医疗安全的监督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知情权,已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该案仍处于复议阶段。

事实上,这类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处罚决定的现象并非孤例。去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出现过类似争议:该局作出的二零二五年度一至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没有一份主动向社会公开。由于市场监督管理涉及食品安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十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被“雪藏”,引发了媒体的质疑。

去年十月,澎湃新闻记者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正式提交申请,要求公开这十份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以“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作出了拒绝公开的答复。该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这十起案件属于同一类型的群体性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且案件所涉主体同属一个敏感行业。为此,局里专门邀请了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评估后认为案情较为敏感,公开后可能引发社会连锁反应,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具体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

然而,法律专家指出,行政机关在适用“危及社会稳定”这一自由裁量条款时,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和严格的论证程序。行政机关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或“涉案主体多”就直接拒绝公开,且在答复申请人时,必须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详细阐明信息公开与社会稳定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像上述案例中仅以一句简单的“可能危及社会稳定”进行一刀切式的拒绝,未作任何实质性说明,实际上违反了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义务,在程序上涉嫌违规,侵害了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近年来,这种公共信息和数据披露收紧的趋势,不仅体现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不予公开上。诸如裁判文书网上的法律文书被大量下架或不再更新、重大安全事故(如空难等)调查报告迟迟不向社会公布、以及部分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选择性停止发布等现象,都引起了法治界与学术界的忧虑。这些信息的隐去,不仅遮蔽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政府自身公信力的塑造以及公众全面了解、研判社会真实状况,也并无任何益处。保障信息的阳光透明,依然是法治政府与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中不可逾越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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