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系统常见问题:从大同订婚案看程序正义缺失、二审低改判率与司法不透明的倒退 老周横眉 2025-11-07

想必大家都有这种感受,中国几乎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起引发全社会激烈讨论的案件。从张玉环案、彭宇案、金华鹦鹉案,到2022年的铁链女案,当然还有今年的大同订婚强奸案等等。张玉环曾蒙冤入狱27年;彭宇案则是南京法官王浩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拷问,让许多人感到司法不公。这些案件总是让许多人感到疑虑,要么怀疑内部存在黑洞,要么觉得司法系统不公平。上周我曾谈及大同订婚案,但当时我的重点是中国社会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然而,除了大家已经知道的争议点,大同案也暴露了中国司法系统的一些常见问题。本期节目并非要再次讨论大同订婚案本身,我只是想以此案为引子,向大家讲述中国司法系统中一些经常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

超期羁押与看守所的非人道待遇

在大同案中,无论你支持男方还是女方,无论你认为证据链是否足以给男方定罪,此案中有一个最荒谬、无人可以否认的地方,那就是男方习某某在二审判决时已被羁押(Detention: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了712天。如此长的羁押期,这本身就是一件违法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这适用于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如果案情特别复杂,两个月内无法终结审理,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总共三个月。

那么,羁押期限还能再延长吗?可以,但必须是符合四种特殊情况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第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第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同案根本连边都沾不上。而且,就算是以上四种如此庞大和复杂的案件,也最多只能再延长两个月,总共羁押时长不得超过五个月。还能再延长吗?可以,如果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五个月还是审理不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也就是总共七个月。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终期限,无论案件多大、多广、多复杂,最长也只能羁押七个月,要么审理终结,要么取保候审(Release on Guarantee: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大同案并非特别复杂的案件,普通的强奸罪也不会超过十年刑期。所以,如果司法机构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就应该允许习某某取保候审。我发现很多人不知道看守所(Detention Center: 公安机关管理的临时羁押场所,羁押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与监狱(Prison: 司法机关管理的刑罚执行场所,羁押已定罪的罪犯)的区别。看守所与拘留所比较像,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而监狱则属于司法机关管理。这里我必须跟大家科普一点,很多人都不知道看守所的条件是比监狱差很多的,在看守所待久了那是生不如死,比监狱难受多了。因为许多影视作品都与监狱相关,所以公众对监狱的环境和生活有所了解,但对看守所却知之甚少。

让我们比较一下看守所与监狱在生活和管理模式上的差异。就像你在电影中看到的,监狱里每个人都有固定的床位和空间,有固定的作息时间。但在看守所,一个大通铺里挤着十多人,甚至二三十人。有许多白炽灯非常明亮,几乎24小时不关。蹲便器也在大通铺内,许多刚进去的人会被欺负,睡在蹲便器旁边。监狱里有固定的户外活动时间,例如劳动、学习、体育活动等。但在看守所,几乎整天都被锁在监室里。看守所的淋浴和洗漱条件也非常简陋,二十多人共用一个大通铺,蹲便器也在大通铺内。监狱里的饮食条件也比较好,有一定的营养搭配,有时还能按积分购买额外物品;但多数看守所的食物都是清水白菜萝卜汤、咸菜馒头为主,长期食用会导致营养不良。你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看守所要设计成条件如此之差呢?就是因为看守所本来就只是一个临时候审的场所,根本就不是以长期居住为目的的呀。

除了恶劣的居住条件,被关在看守所最痛苦的地方其实是心理压力。一个人被送进监狱后,虽然身陷囹圄,但判决已定,他知道自己会在这里待多久,他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和管理机制。但看守所里的人不知道自己会在这里待多久,这种遥遥无期的煎熬才是最可怕的。而且看守所里的信息非常闭塞,家属在监狱里还可以来探视,但被羁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许会见家属的,只能偶尔见到律师。你能想象这种折磨吗?所以看守所是一个摧残人的精神和肉体的地方。这恰恰就是为什么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定会严格规定一个人可以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最长期限,因为没有人能够长期待在这样的地方而不落下永久性的生理问题和精神疾病。

然而,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不遵守规则。看看大同订婚案,一个受到全国关注的案件,他们都能如此大胆地违反规定。你可知全国有多少尚未被定罪的人,正在这些可怕的看守所里被超期羁押?可能有些人会说了,这些都是罪犯啊,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是他们活该。能说这话的人,我不客气地说,都是法盲。我重申,看守所里的人都是那些还没有被定罪的嫌疑人,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现代法治原则,指任何人在未经合法程序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明白吗?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皆为无罪之人,这是所有现代人都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法治精神。

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超期关押呢?因为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可以说是最有效的刑讯逼供(Torture to Extract Confession: 通过对嫌疑人施加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迫使其供认罪行的非法行为)手段了。地方公安想要尽快结案,想要业绩,但传统的刑讯逼供现在大多不敢了,因为殴打和折磨嫌疑人会留下疤痕、留下证据,一不小心还把人打死了,那就摊上事了。但正如我上面所描述的,被关在看守所的嫌疑人内心是最脆弱的,他们每天都在遭受折磨。如果法律不严格执行羁押期限的终止,他们的心理压力是极其巨大的。世界上有多少人能忍受被关在这样一个地方一两百天,然后不知道什么时候是尽头?所以在这种无形的深渊面前,许多人最终放弃了,我认罪就是了,你赶紧判我,然后我就可以出去了。所以,超期羁押是最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它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显然,在中国司法系统,超期羁押并不少见。

就像大同这个案子,一对订了婚的夫妇一起回婚房休息的时候,男方习某某在没得到未婚妻同意的情况下跟她发生了性行为。就算是坚定认为男方应该被判强奸的人,也必须同意,他不是那种会对广大社会造成危害的危险人物吧?为什么就不能取保候审呢?据媒体报道,在习某某被逮捕之前,警方曾想做调解。后来法院也想让习某某认罪,这样就可以判他一个缓刑释放。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即使警方和法院认为习某某违法,他们也知道他不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他对社会根本没有危害。但在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中,这样一个正常的人,你却要给他羁押712天,才给他定罪。23个月,比法律规定的正常期限多出了12倍。这个在当下混淆了现代法律和传统习俗的男人,即便他确实违法,也应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在他被定罪之前,他被羁押的时间,比法律规定的最长七个月,还多出了16个月,甚至比那些最庞大、最复杂、最穷凶极恶的案件,例如跨国贩毒、连环杀人、多年跨省作案的犯罪团伙,还要长。即便我们不算上诉后等待二审的时间,从他2023年5月5日被拘留到当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也已经拘留了235天,接近8个月,这肯定是违法的。一审之后上诉,那就等于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是不会送到监狱的,依然还在看守所。结果二审又一再延期,又把人给羁押了477天。

事实上,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我们想想看,当你把一个嫌疑人非法超期羁押了很长时间,例如他已经被关押了300多天,这些司法官员还敢判他无罪吗?那么你的非法羁押就真的变成非法了,他肯定会被追究责任。如果被判无罪,他会向国家要求赔偿。也许这些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非法拘禁甚至渎职罪的刑事责任。这些官员敢冒这样的风险吗?所以你看到了吗?当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你已经很难相信这些法官判决的公正性了。我这里不是在替习某某翻案,也不是在讨论他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强奸,我是在指出这个案子确实存在程序不正义的地方。中国的很多案子都存在程序不正义的地方,所以判决结果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程序正义的缺失

在西方和现代司法当中,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 指司法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的程序和规则,而非仅关注结果的正确性)是一条铁律。我举个例子,比如说在美国的一个警察接到线报,说有人杀了他的老婆,他把尸体和凶器都藏在家里的地窖里。按照程序,警察需要先获得法院批准的搜查令,然后才能进屋搜查取证。但这个警官是一个非常心急的人,他已经怀疑这个人很久了,但一直找不到任何证据。此时他气愤不已,不想等待法院的搜查令,就直接闯入,果然在地窖里找到了尸体和凶器。所有的凶器上都有嫌疑人的指纹,他们还找到了嫌疑人作案时穿的衣服,衣服上沾有被害人的血迹和嫌疑人的DNA。总之,证据确凿无疑。但很抱歉,所有这些证据都不会被法院采纳,陪审团甚至都不会看这些证据,嫌疑人肯定会被无罪释放。因为没有搜查令,他们就闯入,这些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因此,这被称为“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法律术语,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以及由这些非法证据进一步发现的其他证据,都不能在法庭上被采纳)。它不能被视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

是的,你可能会觉得,既然证据如此确凿,为什么要纠结于这些细节,而让一个杀人犯逍遥法外呢?这种想法是一个大错特错的观念。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因为程序正义是对权力的约束。如果说只要结果是对的,程序就无所谓,那么国家机器就可以随意碾压任何人。今天我们可以为了打击坏人而破坏程序,那么明天就可能会有人为了打击异见人士而绕开法律。我们允许因为程序不合法而撤销起诉坏人,其实是在告诉所有的执法者:你不是正义本身,你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追求正义。这是一种深层次的制度前瞻,我们宁可放过十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为放过十个人只是代价,但冤错一人撼动的是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过低

以上是第一点,接下来我要给大家讲讲中国司法当中的第二个常见问题,那就是刑事案件当中二审改判率(Second-instance Reversal Rate: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进行审查后,改变原判决结果的比例)过低。大同强奸案一审结果出来时全国热议,很多人都在期望二审会改判,但当时我就说根本不可能。

首先,中国的刑事案件定罪率长年超过99%,也就是说只要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99%以上的概率会被判罪名成立,这本身在全球范围内就是极高的特例。但更大的问题是,二审改判的百分比更是低得惊人。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Two-instance Final Judgment System: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第二审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一审错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机制,但其实在中国这个二审等于是形同虚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23年上半年刑事案件当中,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仅有1.65%;民事案件稍微好一点,但改判率也仅有3.35%。有些人可能会熟悉这个数据,这意味着中国所有的法官都是包青天,从不犯错,这不是很好吗?当然不是。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如此低的改判率完全是反规律的。

要了解这么低的二审改判率是否合理,最好的办法就是放到国际上去比较。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美国联邦刑事案件的上诉成功率约为7%,在各州的终极上诉法院就更高,刑事案件的平均改判率约为14%。也就是说,美国刑事案件的上诉成功率是中国的4到8.5倍。但即便这样,美国的法律界对这个数据普遍上还是认为太低的,并认为司法体系需要做出一定的改变来提高这个数字。今年,美国律师网有一篇文章说,正义需要精准,当司法系统出现偏差,无论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还是事实上的清白,上诉庭便成为了宪法赋予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抵御无法挽回的不公。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德国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约为15%至20%。日本的一审定罪率跟中国一样,也是超过99%,但是二审改判率却为10%,是中国的6倍。

为什么中国的二审改判率如此之低?这仍然是制度问题。在中国,司法系统的考核指标中,除了结案率、判决率、调解率和裁判文书上网率,还包括发回重审率和二审改判率。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法院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率和二审改判率高,就会影响其晋升、奖励和专业发展。你的制度既然这么定,所以中国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在内部就形成了一种维持原判率高才是稳定有序的默契。官官相护是中国千年来的文化,在这种二审改判等同于一审法官犯错的默认思维之下,二审法官改判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在跟一审法院过不去。虽然二审法院是上级部门,但在中国的官场,你永远不知道你得罪了哪位高官。所以没有人愿意轻易在职场上树敌。因此,整个中国司法系统都以一种求稳的态度对待案件,能不改就不改。在这样的司法制度和官场文化下,我们如何能期待二审的公正性和问责制呢?

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

以上是第二点,而中国司法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长期以来都有重口供轻证据(Over-reliance on Confessions, Light on Evidence: 指在司法实践中,过于看重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供述,尤其是认罪口供,而忽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核实)的问题。意思就是过于看重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供述,特别是认罪口供,而忽视客观证据的搜集与核实。这与一种“口供为王”的陈旧观念有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对于一些基层人员来说,只要嫌疑人招供,即便证据不足,案件也算破了;如果嫌疑人不招供,那就是麻烦。所谓的“口供为王”,就是要求嫌疑人招供。

大家还记得张玉环案吗?他是一个因冤假错案入狱27年的可怜人。当年,南昌中院仅凭两份有罪供述就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名是他杀害了邻居家的两名男童,没有任何其他物证。但张玉环在第四次庭审时,就已声明自己是被公安局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除了刑讯逼供,此案也存在我刚才提到的问题,二审基本是走过场。江西高院在二审时甚至没有开庭,就直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他的家人没有放弃,四处奔走,持续申诉。张玉环在狱中每周都会手写一封申诉信,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最终成功寄出的信有上千封。最终在2019年8月4日,江西高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做了27年冤狱的张玉环,26岁进去,53岁出来,最终也只获得国家赔偿476万元。张玉环好歹还有余生,另一位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聂树斌却连这个机会都没有。21岁的聂树斌于1995年被枪毙,罪名是奸杀了一名女性。21年后真凶被发现,最高院裁定宣布聂树斌无罪。此案同样是仅凭认罪书就判决,同样是屈打成招。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等。这些冤案都与非法取供有关,嫌疑人在高压之下认罪,法院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却仓促定案,最终铸成大错。当然,以上这些案件都年代久远,中国司法比起30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依然没有完全根除。

司法透明度的倒退:裁判文书网的变迁

最后说一些我的感想。中国司法制度从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是有逐步在改善和进步的,有很多法律规定都已经在跟发达国家接轨,这一点是我们必须要给予肯定和认可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过去几年,似乎出现了倒退的迹象。我们都知道,“公开透明”是一个国家司法系统公正性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了让司法系统在阳光下运行,中国自2013年起建立了裁判文书网(China Judgments Online: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旨在实现司法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并集中公布全国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案件,法院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都应该在互联网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这曾被视为中国司法系统走向公开透明的一个里程碑。

直到2020年8月,全国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数量已超过1亿份,访问量达480亿次。许多律师、学者和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文书网了解案件,更重要的是,让公众监督司法系统。然而,近年来我们发现裁判文书网出现了逆向趋势。首先是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大量减少。官方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公开了1920万份裁判书,到了2022年下降到了1040万份,到了2023年更进一步下降到511万份。短短几年间,年度公开量下降了将近四分之三,这代表了什么呢?

事实上,在2023年底,中共释放了要关闭裁判文书网的信号。当时,这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恐慌和严厉批评,中国法律界也警告说,这是中国法治的绝对倒退。也许是因为公众的反应太大,所以文书网后来没有被关闭。但这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看到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每年都在减少,而且大量的历史文档已经被删除。更令人担忧的是,被隐藏的往往是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的文书。自2021年以来,但凡涉及到死刑、寻衅滋事(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 中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通常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些政治敏感的罪名或引起群众争议的判决,大部分都已经被删除。例如2023年徐州铁链女案轰动全国以后,很多人就发现大量涉及拐卖妇女的判决书已经从文书网消失。

纵观人类历史,对于任何的公权力,公开的结果就是越来越文明,不公开的结果就是越来越野蛮,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我曾经在一起关于中国防火墙的视频里讲过,有很多时候选择性透明比完全不透明还来得可怕。现在中国的司法正在走向这条道路。如果他们是直接关闭了裁判文书网,人民还能直接给他定个性,哦,他们不敢公开。但是中共现在的做法是给你留着,但他只公开他想让你看到的,静悄悄地删掉了大量他不想让你看到的,这才是最可怕的。因为这世上啊,往往不是你知道什么,而是你不知道什么,更能影响你对一个人或一个政府的看法。

所以,综上所述,只有当司法真正做到嫌疑人不被违法羁押,有罪判决建立在扎实的证据之上,法院的错误能被上诉庭纠正,以及法院的判决公开透明,经得起社会检视和历史考验。只有这样,司法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任何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 文中提及的人物和组织

人物: 王浩

公司/组织: 公安机关

媒体/书籍: 裁判文书网